【公共藝術3-2】爆國軍藝術品自大陸進口 監院調查:已失設置意義

【公共藝術3-2】爆國軍藝術品自大陸進口 監院調查:已失設置意義

【公共藝術3-2】爆國軍藝術品自大陸進口 監院調查:已失設置意義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灣公共藝術亂象,引發社會討論,外界一直傳聞「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其中國防部對於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的准否標準,以及國防機敏設施公共藝術經費倘若依法繳交文化部文發基金,文化部能否以此專款為國防部統籌辦理相關藝術教育推廣活動,引發監察委員關注;調查委員指出,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任由各軍種自行向大陸地區進口「製品胚體」,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僅一味行政指導興辦機關「以自辦為原則」,推卸責任,也有疏失。

監委范巽綠、蘇麗瓊和林盛豐指出,1997年正值台灣文化思維紮根,透過公共藝術的辦理可提供公共美學意識以及藝術教育的學習,並促進環境品質的提升;儘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目的為推升環境美學、增加公民對於藝術參與及對話,也期待透過藝術出現在公共空間,涵養國民美學素養,但推動公共藝術20多年來,辦理公共藝術時須提撥總造價1%,以及「重大公共工程」需編足1%的規定,有無過度膨脹公共藝術經費,導致效果不彰?監委認為以上問題有究查的必要。

3位監委也指出,公共藝術政策的執行乃在提升環境美學、增加藝術公共化的傳播機會,並鼓勵對話,只是國防設施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時,常遭遇其設施屬要塞堡壘或機敏性,卻仍堅持依法設置的疑義;部隊常以國防部訓示的文件,堅持1%公共藝術經費為國防預算,不得納入地方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究竟國防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以政策指示部隊必須完整執行,不得交付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是否屬實?

監委認為,國防部對於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的准否,其標準為何?國防機敏設施公共藝術經費倘若依法繳交文化部文發基金,文化部能否以此專款為國防部統籌辦理相關藝術教育推廣活動?監院將深入調查瞭解。

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E107新建工程公共藝術「國防巨輪」、「軍旅記憶」、第3地區支援指揮部育勤營區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邁向勝利高峰」、航空特戰指揮部歸仁營區公共藝術「護衛」等,皆自大陸廈門製造進口。依現行法規雖可視為國內製造,但公共藝術是藝術品,並非可以一般「貨品」視之,更非「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大陸地區配合廠商甚至接受客製化訂單,各種尺寸一應俱全,行銷全世界,一物多賣,明顯有違藝術創作價值,也無益公共藝術發展。文化部應研議具體作法,根本杜絕向大陸地區進口「製品胚體」。

調查委員指出,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甚至任由各軍種自行向大陸地區進口「製品胚體」,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而文化部及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長久以來未能培養優秀的專業執行及輔導團隊,累積公共藝術設置成功經驗,以達落實生活與藝文接軌,提升國民文化水準的政策目標,僅一味行政指導興辦機關「以自辦為原則」,推卸責任,也有疏失。

照片來源: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臉書喜恩擔任策畫合作案《國防巨輪》陳麗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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