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驗收用仿製爆裂物 航警局飛安斷層掃描儀採購判刑

變造驗收用仿製爆裂物 航警局飛安斷層掃描儀採購判刑
變造驗收用仿製爆裂物 航警局飛安斷層掃描儀採購判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內政部航警局在108年採購6部飛安檢查的電腦斷層掃描儀,得標的光智貿易公司蔡姓負責人因原廠提供的驗收用仿製爆裂物樣品,是以體積為標準,不符航警局要求的以重量為計算標準,自行「裁切」樣品貼上原廠貼紙,被控與航警局林姓、陳姓警務正共犯貪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蔡姓負責人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林姓警務正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姓警務正無罪判決。無罪部分檢方可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航警局在108年10月21日辦理「109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6部採購案」公開招標,光智貿易公司採用Rapiscan Systems PTE LTD公司的RTT110型號電腦斷層掃描儀,以2.6億餘元得標,不過,Rapiscan Systems公司提供的驗收用樣品是以體積計算,航警局則要求以重量計算。

光智公司蔡姓負責人為求驗收通過,委託塑膠行裁切重量分別約為253.6公克、344.5公克、425.7公克及531公克之壓克力塊4塊,再分別黏貼印有Rapiscan Systems公司商標,佯裝為Rapiscan Systems公司提供且符合契約規範書所要求之200公克、250公克、300公克及350公克之仿製爆裂物,並偽造Rapiscan  Systems公司證明書供驗收使用,完成5部安裝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的電腦斷層掃描儀驗收程序。

航警局林姓警務正則被控在109年10月間辦理CT勞務採購案於109年10月21 日、同年12月15日聯繫光智公司蔡姓負責人,洩漏該標案預算金額及投開標消息,造成廠商間之不公平競爭,之後由蔡某以飛成公司名義於第3次招標時以237萬元得標。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蔡、林2人犯罪事證明確,分別判刑6月、2月,均得易科罰金,分別緩刑3年及2年。陳姓警務正則堅持驗收標準,不知情蔡姓負責人偽造原廠證明書及驗收用仿製爆裂物,才通過驗收,判陳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Rapiscan Systems公司是依循「ECAC」、「TSA」之國際規範,以體積為標準提供仿製爆裂物,如果依陳姓警務正所定以重量為偵檢標準,其儀器未必能精準鎖定,蔡某經向原廠尋求協助未果,陳姓警務正又為避免產生偏袒廠商嫌疑,拒絕修改驗收方式,始行下策,究非代理銷售儀器規格不符或存有瑕疵,不足維護飛航安全,或以劣品充數牟取不法利潤。

且光智公司交付的儀器均經航警局正常使用中,經檢驗並無不合格之情事。至於林姓警務正告知蔡姓負責人標案消息,旨在使CT勞務採購案順利開標,非為圖利、獨厚蔡文斌,且該標案事實上確無其他廠商投標,所肇損害有限。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及諭知緩刑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至於陳姓警務正的部分,合議庭比對證詞,並與卷內通訊監察譯文相互勾稽,不能認定陳某就蔡某提供重量不符的測試件及偽造的原廠證明書進行驗收,主觀上確有認識,亦難認航警局就飛航安檢儀器驗收程序定有應就測試件秤重之規定或慣例,陳卻與蔡違反規定或反於慣例,刻意省略秤重程序,迴護使光智公司通過驗收而為圖利行為。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照片來源:翻攝自航空警察局影音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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