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分屬國內國泰、富邦、復華、保德信等4大投信公司的簡姓等7名基金經理人,利用對所掌管基金或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有下單決策權的機會,先利用張姓等人頭帳戶提前買進基金或投資帳戶的投資股票,再用基金等帳戶敲進機會賣出人頭戶持股,以「預先交易」方式牟利,不法獲利近4億元,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搜索,並約談簡姓、李姓等經理人及人頭戶等18人到案,檢察官偵訊後,以涉犯特別背信罪嫌,向法院聲押禁簡、李2人,其餘被告分別諭令以10萬到2000萬元交保。
檢調發現,簡姓、李姓等7人,分屬國內4家著名投信公司的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於106年至112年任職投信公司期間,將自身利益置於基金或投資帳戶利益之前。
簡某等人利用對於所掌管基金或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有下單決策權之機會,以 張姓等人頭帳戶,提前或同日以人頭帳戶買進或賣出中鴻鋼鐵、長榮海運、台 塑、儒鴻、亞洲水泥等上市櫃股票後,才再以基金或投資帳戶買進或賣出與人頭帳戶所買賣之相同股票之「預先交易」方式牟利。
檢調初步估算簡姓被告等人不法獲利,簡某約1億549萬餘元、李某約1483萬餘元、林某約2億5438萬餘元、賴某約1308萬餘元、另名賴姓被告約516萬餘元、吳某約161萬餘元、莊某約105萬餘元,總計約3億9563萬餘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秉錡17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兵分11路前往簡姓被告等位於新北市蘆洲區、台北市內湖區之住居所搜索,查扣手機、筆電、存摺等物,並通知被告18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偵訊後,以簡某、李某均涉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之投資信託特別背信罪,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他林姓、2名賴姓、吳姓、莊姓經理人分別諭知交保2000萬元、400 萬元、200 萬元、50 萬元、50 萬元;張姓人頭等被告11人則分別諭知交保10 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或請回。
新北檢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法背信案件層出不窮,不思以委託民眾之利益為優先,反圖謀自己私利,嚴重打擊金融機構建全穩定發展。新北檢將從嚴從速偵辦此類案件,並積極追索及 查扣犯罪所得,以打擊該等犯行,維護金融秩序及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檢方也呼籲金融機構應強化防弊內控制度,投資者宜提高 警覺,注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無異常行為,避免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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