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人矮?警察考試限身高 人權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

歧視人矮?警察考試限身高 人權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

歧視人矮?警察考試限身高 人權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身高158.9公分,不符合「一般警員考試規則」的身高標準160公分,致體格檢查不合格,被消防署訓練中心廢止受訓資格,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1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針對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國家人權委員會17日表示,現行規定與國際人權公約難謂相符,主管機關未提合理科學依據,涉歧視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

憲法法庭16日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對應考人設有身高限制等規定,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進行言詞辯論。人權會由委員浦忠成代表,以鑑定機關身分出席憲法法庭,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觀點及參照公約一般性意見的解釋進行檢視。浦忠成強調,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揭示,人人應有自由選擇工作謀生的權利,國家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的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現行規定限制人民擔任消防人員的權利,是對人民工作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的限制。

人權會表示,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本案限制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不得從事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工作的規定,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合理的科學驗證依據,實屬對身高未達所訂標準的人民的歧視,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的規範意旨。

人權會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的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6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等規定難謂相符,更與憲法第7條、第18條的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基本權保障的要求有違背。

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歷時約2.5小時,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該案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照片來源:截圖自消防署兒童網「認識消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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