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某科技公司主管邀約公司女工讀生到台北市立動物園遊玩,旅途中不時對女生摟腰、摟肩、摸臀,女生感覺噁心提告性騷擾,男主管在一審時否認性騷擾,辯稱是「不小心碰到」,並稱2人是情侶,女生提出反證,法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男主管上訴二審,並在高院審理中承認犯罪,並與女生達成和解,合議庭於是撤銷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受害女生指控,她在去年到這家科技公司任工讀生,被告受該公司指派指導、監督工讀生,被告對她時常刻意接近,讓其非常困擾,但因被告得以決定擔任工讀生的去留,所以其無法拒絕被告的接近及邀約。
受害女生說,被告約她出遊前,她就很明確告知被告,自己喜歡的是女生,被告之前約她到六福村動物園,就發生過摟腰、摟肩、摸臀等行為,只是當時沒有證據,所以沒有提告,去年7月31日被告再約她去台北市立動物園,她就先請同是工讀生的香港女生跟隨,拍攝被告性騷擾的行為再提告。
男主管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台北地院一審時,他坦承有摟肩、摟腰行為,但辯稱摸臀是不小心碰到,沒有主動。
同時,男主管還辯稱,他覺得跟女工讀生是情侶互動、公司律師也說他們是在約會、女工讀生有跟他說年齡不是問題,且稱自己以前交往過比他年紀更大的男友,他有問女工讀生:「要我追你嗎」。
不過,男主管的辯詞被其他作證的工讀生打臉,證稱被害女生第一次被邀約出去遊玩返回後,就有說覺得被性騷擾,之後工作時被害女生會特意離被告遠一點,但因為被告有點像上司,就到處巡,就會故意去找被害女生。
法官認定,被告受任職公司指派指導新入職的女工讀生,竟不思本份工作、傳承經驗,反利用職務之便,邀約女生出遊,而趁機對女生為肢體性騷擾,所為實有不該;再審酌被告犯後亦未能坦然面對,先辯稱雙方係在約會、後再改口稱自己只是不小心碰觸,及其當庭雖一再表示願和解、願向女生道歉。
但是被告之後又推稱自己有精神疾患只是公司不知道,並於庭後具狀自稱有幻聽,且指責女生當庭請求賠償是想要索討更多金錢。法官參酌被告所執診斷證明書、藥袋是在法院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才在同日19時許就診,非無臨訟就醫之虞,依上情綜合以觀,實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且被害女生現仍感到害怕,擔心以後找工作會發生同樣事情,而受有相當之精神傷害。被告答辯內容暨開庭當日嘻笑之態度使女生受到二次傷害等情,判被告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上訴二審後,男主管才在高院審理時承認犯罪,並與女生達成和解,合議庭因此撤銷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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