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選舉得票不實 永和安和里長王盈芳二審仍當選無效定讞

里長選舉得票不實 永和安和里長王盈芳二審仍當選無效定讞
里長選舉得票不實 永和安和里長王盈芳二審仍當選無效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去年的里長選舉,前里長鄧長安與被宣告當選的里長王盈芳只差2票,經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王盈芳當選無效,王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定,選務機關統計王盈芳的得票確有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駁回王的上訴,維持王盈芳當選無票判決確定。

安和里前里長鄧長安過去曾因批評藝人吳宗憲而頗受關注,去年九合一選舉的開票結果,鄧長安獲938票,競選對手王盈芳獲940票,鄧認為安和里設有3個投開票所,其中一個投開票所的選票統計,與新北市選委會公告票數及投開票所報告表票數不符,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新北地院勘驗選票重新統計後,發現2人得票數都是941張,里長選舉結果,兩造的得票數既相同,依選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應以抽籤決定之,不過,原告鄧長安得票數不實之情,顯足以影響系爭里長選舉結果,已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的當選無效事由,原告依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於系爭里長選舉之永和區安和里里長當選無效,應屬有據。判決王盈芳當選無效。

王盈芳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王上訴理由僅對其中1張選票的認定有爭執,經合議庭當庭勘驗後,認定爭執選票是屬鄧長安的有效票。

合議庭認為,原選務機關統計王盈芳的總得票數多於鄧長安2票,確有不實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構成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的當選無效事由。鄧長安依規定,請求判決宣告王盈芳選舉之當選無效,自屬有據。於是駁回王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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