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鈺晴/教育業
法官的工作是在審判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 其中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官仍須依據法律及證據而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所以身為一位法官對於事件的判決要謹慎且公正的做出決定。
台灣近年來對於某些司法案件的判決,人民對判決的結果是瞠目結舌且輿論不斷,(案例1):21歲張姓大學生被指控偷取超商內,價值299元的耳機,但是張姓大學生堅稱自己是冤枉,收到判決書時,卻選擇輕生來抗議,引發輿論關注,有資深法官私下表示:「這實在有不合比例原則的酷刑之嫌」。
(案例2)鄭姓澤-台中豐原13姨KTV殺警案、謝志宏-台南歸仁書雙屍命案,兩位被告最終司法還是給他們清白了,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他們面臨到同樣的問題,就是在更審時遇到同樣的法官,面對已經審理過的案件卻沒有迴避,一樣的可以審理以前的案件,是否真的能公平審理嗎?
對於法官要迴避的原則,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亦謂: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其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乃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直言,當下級審的法官晉升上級之後,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將剝奪當事人在憲法上的訴訟權,「這種破壞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判決,實屬無效判決,甚至是枉法裁判」。
當公平正義的天秤失去平衡時,真相就無法顯露出來,法官對於審辦案件的機制要用良心來遵守原則,不要讓司法的天秤搖擺不定,唯有良心駐守在天秤的中間,才能讓司法天秤真正的平衡,人民不會再度成為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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