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科權威名醫劉偉民,遭一位病患指控分別在94年及103年找他治療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卵巢腫瘤時診斷不當,未盡告知義務摘除其子宮及卵巢致終身不孕,涉嫌過失重傷害,並經北檢起訴,不過,北院審理認為94年的手術已逾告訴期間,判決公訴不受理,103年的手術摘除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未違反醫學常規,判無罪,病患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2)日支持一審見解,駁回病患上訴讞。
這名女病患94年間因子宮肌腺症找劉偉民看診,檢查後診斷為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她認為劉應告知病情尚稱穩定,除手術外尚可以藥物進行症狀治療,施作手術並非唯一治療方式,卻仍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她主張當時自己35歲,屬於生育年齡婦女,可儘量將子宮腫瘤清除,手術後配合藥物控制,使病人仍保有子宮,積極保存生育功能,不宜直接進行次全子宮切除,卻直接切除子宮讓她受失去生育能力之重傷害。
103年間她又因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即俗稱的巧克力囊腫併子宮肌瘤找劉偉民看診,她認為劉本應注意針對子宮內膜異位症者,可視情況採取藥物治療,或採取腹腔鏡手術,並輔助以藥物治療,手術非唯一治療方式,卻施行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雙側卵巢輸卵管切除、子宮頸切除併子宮內膜異位燒灼手術,讓她受有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致精神憂鬱、焦慮及身體不適之傷害。
二審合議庭對女病患94年的手術提告,支持一審逾6個月的告訴期,公訴不受理的判決。103年的手術方面,則認為劉偉民為病患採行的手術,是依臨床症狀判斷,經病患及家屬同意後所為。
病患的手術治療方式,固有諸多選擇,然劉為病患所施行的手術,也屬選項之一,且手術施行過程,與一般常規手術無違,難認有何懈怠疏虞,有違醫療常規之情形,縱未盡告知義務,仍難謂其應負刑法業務過失重傷害之責。因此駁回病患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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