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間點是關鍵!

黃靖芸/律師

有對夫妻在離婚後又復合結婚,結果最後又因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在離婚後男子認為前妻曾在婚內以他的名義購買房產,因此自己離婚後是有權利去向前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然而最後法院卻判決男子敗訴,無法向前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又為什麼呢?

夫妻在離婚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很正常的權利,不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卻有一些重點需要注意,首先就是雙方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究竟是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在民法的規定中除了有法定財產制外,也有夫妻會選擇共同財產以及分別財產制,假如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去約定的話,雙方在法律上就會是採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就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開頭案例的夫妻雙方離婚,就會以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去扣除負債、慰撫金、繼承的財產,相互扣除平均後,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就要依據這個金額給予對方。

而除了計算方式以及要採何種制度外,最重要的就是時效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確實是夫妻在離婚後可以請求的一種權利,不過請求的時間點可能就會成為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開頭案例中的夫妻第一次離婚是在2007年,第二次離婚則是在2020年,但男子卻是等到2022年才提起請求,而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時效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的2年內,若是兩年內都沒有請求的話,其請求權就會消滅,除了2年的時效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沒有請求,請求權也一樣會消滅,而男子向前妻請求分配的房產是在第一次結婚時購買的,因此按照時間點來說,他應該要在第一次離婚時就請求,而非以第二次離婚的時間點來計算,男子是在2007年第一次與前妻離婚,卻直到2022年才來請求當時婚姻關係內購買的房產,時間相隔15年,這很明顯已經超出前面提到的2年或是5年的請求時間,因此最後才會被判決敗訴,無法向前妻請求分配該筆房產。

除了提出請求的時間點以外,現在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會左右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及成功與否,那就是對於家庭作出的貢獻,因為如果只考量有工作的一方才算是對家庭作出貢獻,這樣對辛苦持家的一方就會顯得很不公平,因為要能讓另一半放心工作,就是因為有另一方默默的付出才能達成,因此這點就會在往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成為比例分配的重大關鍵,法官在做比例分配時就會考量到這個因素,並不會死板地以金錢多寡來判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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