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掏空公司35.8億元的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在去年3月裁准以1億元交保,附每天晚間7時至11時之間須向警局報到的條件,張綱維日前以需要充裕時間處理業務,籌錢還債為由,聲請報到改為每週1次,北院則以張的犯罪金額高、有逃亡動機而駁回。可抗告。
張綱維的聲請主張,遠東航空公司既有投資案涉訟中,衍生眾多閒置成本如租金、人事費用,且有眾多協力商如春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希望先行取得工程款,他須應債權人要求,親赴澎湖、高雄處理,以消弭紛爭,減少損失。
張綱維指出,他過往赴遠航公司高雄據點處理業務時,曾為完成每日報到手續,驅車急奔台北,險釀車禍,餘悸猶存,所以請求將現有的定期報到處分更改為每週向管轄警局報到一次,使他有充裕時間得陪伴家人,並親赴其他縣市處理涉案件與業務,以便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並挹注於新業務的籌備,也不致妨害訴訟程序進行。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法院命張綱維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須到警察機關報到,是為使司法警察介入監督,以便能約束張的行動,以防止他輕易潛逃,達到透過司法警察監督、確保張綱維行蹤的保全目的,若張違反,法院尚可依刑事訴訟法第規定命再執行羈押,即以此多重方式對張綱維形成約束,降低他棄保潛逃之誘因,替代原羈押手段。
張綱維涉犯特別背信且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罪,此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張綱維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再依起訴書記載,張的犯罪所得高達35億6201萬元,是被告未來也可能面臨高額的刑事沒收及民事求償責任,衡諸常情,在主觀上恐有強烈之逃亡動機。
且張綱維先前擔任國內知名遠東航空公司的負責人,並為本案樺福集團所屬各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有相當的資力及商業人脈,可見張綱維與一般人相較,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
所以命張綱維依原裁定之內容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如變更改為「每週」定期報到,因相隔數日後才能確認張綱維人身所在,本院認難達原訴訟保全之目的,是被告之請求,礙難允許。駁回張的聲請。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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