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完順走調查官筆錄草稿 不動產營業員判刑3月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涉及違反銀行法案件被調查局中機站約談偵訊的曾姓不動產營業員,偵訊結束時竟然將調查官放在桌上的詢問筆錄初稿「順手拿走」,之後台中警方因另案執行搜索,在曾某住處赫然發見調查局的筆錄初稿,台中地檢署依妨害公務及竊盜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將曾某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這是調查局110年4月發生的第一起「筆錄遺失」案,同年9月南機站再次發生證人筆錄遺失,當事人還向立委通風報信,為此,當時的調查局長呂文忠在立法院備詢致歉,並說出「人多必有白癡」。

檢方起訴指出,曾姓不動產營業員是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而於110年4月1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站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因見桌上放置有調查人員所製作的詢問筆錄初稿,竟在同日16時56分許,趁機將該筆錄初稿及提示資料放入隨身攜帶之提袋內,並帶離中機站。

110年9月29日曾某另案被台中市警第五分局員警持台中地方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到其住處實施搜索,並扣得調查局中機站的筆錄初稿,而循線查悉上情。

曾某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製作筆錄的過程中有服用自律神經放鬆的藥,整個人昏昏沉沉,加上當天製作筆錄的時間很長,他很疲憊、精神狀況不佳,當下並不知道有把調查筆錄初稿帶走,一直到回家時打開包包才看到,於是將筆錄初稿放入置放廢紙堆的抽屜內,之後就沒有再動過了,他並非有意要將筆錄初稿帶走。

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審理後認為,曾某並非誤放,而是有意以藥袋遮掩該詢問筆錄一併取走。況曾某在警詢時供稱,有想過要歸還筆錄,但事情太多忘了,堪認曾某未經詢問即攜離該詢問筆錄,又未主動告知,經警搜索後始為辯解,顯然為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曾某上訴到中院刑事庭,合議庭審理認為,曾某服用藥物的藥袋,其形狀、體積均與查獲的筆錄初稿有別,難認曾某有誤認、誤取或不慎夾帶之可能,再者,一般人若發現不慎誤拿他人物品,理應會立即主動通知所有人並儘速將物品歸還,就算因故無法立即歸還,也應主動聯絡並說明緣由,曾某則將筆錄放置於廢紙回收之抽屜內,沒有聯絡調查人員直到再被警方查獲,曾某的辯詞顯不可採,駁回曾某的上訴,維持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的判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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