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狼師殘害幼苗 二審認罪獲減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謝姓男子獲聘鋼琴陪練家教老師,竟然利用在學生家4樓鋼琴房獨處的機會,對小學6年級的女學生伸出祿山之爪襲胸,還撫摸女學生大腿內側靠私處的位置,造成女學生身心受創,排斥與異性接觸,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謝男徒刑3年4月,上訴二審後,因謝男坦承犯行,高院合議庭今(15)日撤銷原判決,減判為徒刑3年。可上訴。

謝姓男子110年4月25日,在12歲女童住處4樓鋼琴房,擔任她鋼琴陪練家教老師,謝男明知對方當時就讀國小六年級未滿14歲,竟趁與她在鋼琴房獨處之機會,課程中坐於長方形鋼琴椅上時,跨坐在她後方,與她同坐一張鋼琴椅。

謝男突將手放在女童上衣外游移撫摸女童胸部,其後又接續將手從女童上衣下擺伸入其所著小可愛內衣內撫摸女童胸部,再撫摸女童大腿內側接近陰部位置,違反女童意願進行猥褻。

當晚課程結束後,女童母親還載謝男去搭捷運,女童不堪謝男侵害,在下一堂樂理課,向母親及樂理老師泣訴,報警查獲謝男後經檢方起訴。

謝男在一審時否認犯罪,辯稱當老師是其未來的計畫,這個圈子很小,他對小朋友沒興趣,不可能做出侵犯女童的事。法院審酌女童的陳述及證人的證詞,認定謝男辯詞不可採,判刑3年4月。

上訴二審後,謝男一改否認犯罪的態度,坦承犯行並請求依刑法「顯可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謝男雖坦承犯行,但是女童因謝男的行為身心受創,排斥與異性接觸,且不肯接受男性教師指導,女童母親亦不願與謝男和解,衡酌謝男行為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不可回復性以及本案犯罪情狀,在客觀上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謝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無理由。

合議庭審酌謝男利用家教機會對女童為猥褻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及人格發展甚鉅,但是考量謝男在高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積極尋求與告訴人和解,非無悔意,兼衡謝男仍在大學就讀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女童母親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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