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只能判死刑、無期徒刑 大法官認違憲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即使依刑法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憲法法庭今(11)日宣判,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須在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同時宣告,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所以認定沒有違憲。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判後,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同時,自憲判字第13號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鑑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適用之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這個釋憲案分別有法院聲請3件、民眾聲請5件,共計8件聲請。主要是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果對價金額甚低,卻要面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刑,不能視情節輕重裁判,才會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認為,毒品條例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規定將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應係鑑於第一級毒品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且販賣毒品之行為,屬於毒品供給之禍源,其危害程度明顯甚大,而認有從重科處刑罰之必要,故其目的非僅為防免毒品買受者之個人受到危害,更係著重整體國民身心健康、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維護,可認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屬立法機關之政策考量。

不過,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所涵蓋之態樣甚廣,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的大宗走私,與僅為吸毒者彼此間互通有無,或僅為毒販遞交毒品者是行為光譜兩端,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之別,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而未依犯罪情節之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式,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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