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大街上公然對前伴侶大喊也算是家暴嗎?

黃靖芸/律師

有位男子在路上偶遇自己的前女友,他便大喊問候對方,而這樣的舉動卻讓女子感到非常害怕,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法院卻認為女子並無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前男友有對他做出任何家暴程度的行為,因此駁回女子的保護令聲請。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是經濟上的騷擾、控制等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從這邊我們就能看出家暴的範疇並不僅限於我們認知中的肢體攻擊行為,就算是精神上以及經濟上的控制也算是一種家暴的情形,而對於所謂家庭成員的範圍,除了父母子女、配偶外,前配偶、前任的男女朋友也都是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範圍內,因此就算情侶已經分手,但仍會受到家暴防治法的規範,如果在分手後還對前伴侶做出任何肢體、精神言語等形式的暴力,受害者一樣可以去聲請保護令並報警提告。

受害者報警提告、聲請保護令是維護權利、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不過並非什麼情況都會被認定是家暴,上面提到的案例中,男子是對前女友大喊詢問,前女友便認為這樣的舉動有家暴的問題,因此聲請保護令,然而保護令的聲請主要功能是在保護家暴的受害者,讓加害者可以 遠離受害者、阻止加害者繼續對受害者實施暴力,而男子只有偶遇女子以及大喊問候女子,並非故意跟蹤也無其他動作,這樣的舉動可能就會比較難被認定是暴力行為,但如果當下的情況是男子除了大喊詢問外,還不斷靠近、甚至作勢要毆打女子,這種情況就不是單純的問候了,而是對女子的恐嚇行為,遇到這種情況,就可以盡力去蒐證並報警處理,因為這種威嚇的舉動會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壓力及傷害,或許並未有直接的肢體接觸,但依舊會對受害者造成一定的創傷,所以若是有這類的情形發生,一定要記得盡全力去蒐集證據並報警來保護自己。

伴侶關係本來不一定會長久,如果因為不適合而選擇分開,就應該好聚好散,而不是轉身變成恐怖情人,不斷對前伴侶做出各種暴力糾纏行為,這不僅會讓對方對你感到更反感,還可能讓自己要面對司法審判。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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