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黃榮村聽取報告後提示,財政為庶政之母,主計及審計人員人事制度建制目的,主要在於防止貪瀆、發揮監察功能,促進廉能政治並提高行政效率。希望銓敘部今後持續本於人事法制主管機關的專業,密切注意主計及審計人員進用的實務運作情形,適時協助提出相關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使主計及審計人員人事制度更加完善周妥,符合時代需求。
銓敘部報告指出,政府機關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的人員,為主計人員,主計人員並區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至於審計人員,則為審計機關中任副審計長、審計官、審計、稽察、審計員及稽察員等職稱的人員。主計及審計人員的任用資格,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一般資格條件外,尚應分別符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另外,主計及審計人員的俸給核敘、考績升等等各方面,均與一般公務人員適用規定並無分別。
敘部報告統計,截至6月30日止,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的主計人員共計10,968人,以女性居多,有8,641人(占78.78%),男性則有2,327人(占21.22%)。其中佐理人員計6,873人(占62.66%),較主辦人員計4,095人(占37.34%),為多;以官等來看,薦任官等人員最多,計9,000人(占82.06%),委任官等次之,計1,557人(占14.2%),簡任官等最少,計411人(占3.75%)。
審計人員部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者,共計703人,男女性別較為平均,女性有397人(占56.47%),男性為306人(占43.53%);並以薦任官等人員最多,計556人(占79.09%),簡任官等次之,計147人(占20.91%),又審計人員考試職缺,歷來均提報於高等考試,因此,並無委任官等人員。
銓敘部報告並指出,主計人員人事制度有其特別任用資格的規定,雖可維持其專業性,但因時空環境變更,於需進用其他未具主計經歷的高階專業人才時,可能產生困難。另外,交通事業機構內主計人員任用法規不同,在職期輪調時,可能因制度轉換衍生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