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分割?

獨家報導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於客運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一職,平時辛勤工作,但因無法陪伴家人而與妻子離婚,離婚後老李努力扶養尚在就讀大學的二位子女小明與小英,獨立扛起家計。
某次老李出差後於返家途中,不幸遭逢車禍意外身故,身後留下其辛苦工作所購置之房屋一棟,及存款20萬元。試問:小明與小英就老李留下的遺產應如何分配?

李兆環律師答:

一、小明與小英可就該房地及存款進行協議分割

小明與小英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其二人就老李留下之房地、存款辦理繼承登記,該遺產即為小明與小英公同共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民法》第1151條參照)。

由於未立遺囑,小明與小英可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遺產的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可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約定,故小明與小英就該房地之所有權,可約定登記為其中一人或二人共有,存款20萬元部分亦由二人約定分配之數額,不受應繼分比例之限制,只要渠等均同意即可。

二人達成協議後須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及銀行辦理登記與分配,並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之分割協議書以供審查。

二、倘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可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倘未能就遺產達成分割之合意,小明與小英均得向法院請求就該房地及存款進行分配,法院分配方法有:

  1. 原物分配,即將該房地及存款分配於小明與小英。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即該房地只分配給一人時,未受分配之他人得以金錢補償。
  3. 價金分配,即該房地分配顯有困難時,得將其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小明與小英。(《民法》第824條參照)

法院受理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其分割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而有自由裁量權,惟其方法必須適當,並合乎「公平原則」、「利益原則」及「經濟原則」等,始為適法。

三、結語

法律對於遺產分割之方法並未加以限制,故繼承人小明與小英等若能就老李之遺產達成協議分割,即可依該協議進行分配;倘無法達成協議,小明與小英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