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問題氾濫,近年就連部份職業駕駛也傳出染毒,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調查報告,對「計程車、遊覽車、貨運」三類職業駕駛研擬應否實施強制採尿驗毒,函請行政院督促交通部與法務部等權責機關研議,本於行政權責妥處。
監院今(14)日表示,審計部在109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毒品條例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交通部對於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貨運三業等3類駕駛人尚無相關規範,允宜檢討改善,以降低行車安全風險」。
據交通部統計,上述三業職業駕駛,102至109年度因毒駕肇事遭罰鍰、吊銷或吊扣駕照人數,分別為2人、67人、44人;另警政署統計,105至109年度遭查獲施用或持有毒品嫌疑人,計程車駕駛達553人,「其他駕駛員含客貨車、遊覽車」合計3,161人,顯見毒駕問題有氾濫趨勢。
王美玉認為,基於防制毒品氾濫、維護公共安全,交通主管機關基於毒品條例授權規定,對於應納入採驗之陸運特定人員範圍,有一定決定空間,宜請交通部就審計部所提「計程車、遊覽車、貨運三業」等職業駕駛人,持續蒐集分析毒駕肇事相關風險統計數據,研議是否納入強制採尿驗毒。
她並指,毒品條例第33條對尚無犯罪嫌疑之「特定人員」所為之強制採尿驗毒,檢驗結果確呈陽性反應者,並未明定複檢或救濟機制,採驗陽性是否移送偵辦也未明確規定,嚴重影響受檢人之工作權,規定是否周延,宜請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妥處,以確保採驗正確性,並維護受檢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