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宏男 博士(國立金門大學通識與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圖:王宏男博士提供
烏坵核廢料的議題,近十年來都沒退燒,且隨著公投的發動,未來將會越來越夯。自從2012年4月在《議報》一篇〈不要把核廢料放在我家後院〉濫觴,開啟了接下來幾乎每年一篇之馬拉松式策論。姑且不論多數霸凌少數「人」的問題,《公投法》即存在嚴重瑕疵:以縣(市)為單位的公投。烏坵為金門縣託管之鄉鎮,距離金門近百公里遠,雖同屬福建省卻分屬在不同島嶼,隱藏重大不公,明明是不同的個體,大島(金門)竟可以決定小島(烏坵)的未來發展?
從「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旨意似乎可以這麼做,因為鄉鎮不具備公投條件,即烏坵鄉民不能自己決定是否將核廢料置放在烏坵。台灣電力公司(簡稱台電)是政策受益者正好順水行舟,透過各式各樣島內與島外的動員,順著法意僅能在縣市舉辦公投,徵求金門縣民同意,冀望將核廢料置放在烏坵。以下將從法律面與道德面,檢討近年來烏坵核廢料的發展與感想。
一、法律面:沒住在烏坵島上的金門人,卻可用票決定是否將核廢料存放在烏坵島?
一項重大公共政策的產出包括政策制定者、受益者與受害者,分別對政策產出產生影響,且是直接或間接造成影響。無庸置疑政府是政策制定者,受害者即烏坵鄉民,當然烏坵鄉民亦可能因補償金而為政策受益者,惟金門人絕非受害者卻是政策下的受益者。換言之,無傷大雅的金門人,竟可以合法決定將核廢料存放在烏坵,不會對自己造成傷害,甚至可以間接受益。
由此得知,該議題存在幾個非常重要問題。首先,如同前述,為什麼政策受益者(金門人)可以不勞而獲決定烏坵(受害者)的未來?次則,若是公投法產生瑕疵,有無修法的必要?若沒有,而讓不住在烏坵島上金門人來決定島上的未來發展,是否符合社會正義?最後,倘若不符合社會正義,即非受害者(金門人)來決定受害者(烏坵人)的未來,是否還有公投的必要?
據公投法第2條第3款指出,「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並在第3條第2款指出,「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也就是說僅有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二種,鄉鎮市被歸類在地方性公投,即以縣(市)政府發起之公投。
在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其中有一非常重要概念即是「弱勢者利益極大化原則」(maximin rule)。然而公投法竟讓遠在金門的合法公民用投票方式決定烏坵鄉人的未來,讓最弱勢的人未受到制度最大的保護,利益受到非常大損害。以目前金門戶籍人口超過14萬、常住人口約六萬;烏坵鄉面積僅1.2平方公里人口則不到千人,這種多數霸凌少數的遊戲規則本身即存在重大瑕疵。
試想,既然核廢料處置是國內重大公共政策,就必須要符合社會正義,並擔負起社會責任,才不違立法旨意與精神。由此可知,受益金門人若要符合社會正義,本身就不該具有投票資格,然而在公投法產生嚴重上瑕疵,萬一若執意如此硬發起公投,不在烏坵島上金門人該怎麼投方符合社會正義?個人傾向投不同意票或廢票。原因無他,即制度上瑕疵且不符合社會正義。
二、道德面:台電處心積慮在島內、島外四處政策宣導核廢料無危險
金門島內167個聚落,以及各個社區活動中心,成了台電宣導之標的;金門島外即臺灣島內,具金門籍合法有投票公民亦成了宣傳標的,特別是旅台31個宗親會、同鄉會與公共事務協會。主要訴求有二,即是希望大家出來投票,提高投票率;最後就是宣導核廢料無危險。
- 提高投票率
據公投法規定,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須以縣市為單位,特別是在第29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與第二項:「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而關於核廢料之最終處置,則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應以地方性公投決之。
換句話說,必須符合第一項「縣(市)投票權人總數四之一以上」,若低於四分之一即投票人數不足則為否決,就不會有第二項「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也就不難設想,為何台電要想方設法動員人力,去遊說、宣導希望縣民要出來投票,只有提高投票率超過四分之一以上,才有機會進入第二項。
表 1 四大公投案金門地區投票趨勢
案別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有效票數 | 無效票數 | 投票數 | 有效同意票數對投票權人數(%) |
第十七案 | 19,817 | 3,283 | 23,100 | 306 | 23,406 | 15.91% |
第十八案 | 20,343 | 2,770 | 23,113 | 291 | 23,404 | 16.33% |
第十九案 | 20,027 | 3,100 | 23,127 | 280 | 23,407 | 16.07% |
第二十案 | 20,187 | 2,934 | 23,121 | 284 | 23,405 | 16.20% |
資料來源:參考中選會資料
以最近一次也就是去年,2021年12月18日四大公投案為例,在金門地區124,592人投票中,投票率僅18.79%全國墊底,同時也創下金門歷史新低紀錄。僅23,405人左右願意出來投票還不到四分之一,想要通過困難重重。可以解釋為何台電積極下鄉辦座談,爭取縣民支持!
(二)宣導核廢料無危險
另人滋生疑竇的地方是若無立即的危險,為何不置放在臺灣本島?甚至是臺北市府?原因就是核廢料本身就是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yard, NIMBY),姑且不論有無立即危險,類似的設施如垃圾掩埋廠、垃圾焚化廠、發電廠、變電站、捷運、高速公路、火葬場……等。只要是不利於利害關係人居住、影響其生活品質的、有害的、不利的,都會遭到拒絕甚至引起關係人抗議。臺灣本島相似的鄰避設施族繁不及備載,且以台電超過30億高額的地方回饋金利誘之下,放在本島不是較好管理,降低運輸成本,且花東偏遠之原住民聚落正好可以利用回饋金從事地方建設,帶動地區發展不是一舉兩得?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1、台電核能後端營運處蘭嶼貯存之爭議
身體健康危險方面,最近一次在2021年12月27日於《關鍵評論》一篇由李宗憲、李澄欣名為〈與核廢料比鄰40年:25.5億元是補償金,還是買斷蘭嶼人世世代代的命運?〉述說著政府當年的爾虞我詐欺騙當地不識字的居民,更重要的是罹患癌症的居民人數漸增,該文居民謝來光無法接受,也不相信島上各地的環境輻射監測指數,並說:「我們很難證明是核廢料導致大家生病,政府在轉型正義後,並沒有要想要把(罹癌)這個數據公佈出來。」並憤怒表示:「如果真的那麼安全,那你就隨便找一個地方,那你就放在總統府下面,為什麼要千辛萬苦還開一個港口運到這裡來?」
2、金門人的看法?
長期關心金門縣政發展楊X廉先生,也有類似前述不公的說法表示:「堅決反對,中國大陸官方與金門人都不同意將核廢料址設在烏坵,烏坵現在雖然是金門代管,為什麼是所有金門人來決定少數烏坵人的權益?」再則,金門閩南文化協會理事長楊再平表示:「反對將核廢料放置在烏坵鄉,要有同理心,烏坵與金門距離很近是同島一命。」
金門縣議員董森堡更在2021年底第七屆第六次定期會亦提案指出,「本縣擁有豐富且完整之生態與文化,居民勤勤懇懇、安居樂業,未曾使用核能發電任何一度電,卻遭台電選為低階核廢(烏坵)及高階核廢候選場址!然而,不論低階或高階核廢最終處置之安全性,皆有重大疑慮,且對於地方發展將產生不可預知之後果。台電四處宣導核廢安全無慮,猶如勸人吸毒無害,猶不可取。為保子孫萬代,永續金門美好環境,縣府應明確表態,禁止相關規劃及宣導,是以爰提本案,建請縣府函告經濟部、原委會及台灣電力公司等,本縣轄內所有範圍嚴禁規劃設置低階或高階核廢料處置場,並禁止相關宣導措施。」此份提案議員除董議員還有許玉昭議員,而連署者尚有張雲德議員等三位。
由此可知,地方上對於將核廢料場址選在烏坵是有反對聲浪,特別是縣議員亦在定期會上連署,希望政府嚴格禁止台電在金門縣如前述島內、外宣導核廢料無危險,會有誤導居民錯誤認知嫌疑,且其背後動機與居心,難不引人疑義。
進一步得知,公投法的瑕疵理不該由金門人背上不義之名,也就是將自己不想要的核廢料丟到烏坵去,若此將會倍受良心譴責。讀書求知理應要有明辨是非,分清楚青紅皂白能力,相信每位有知之士金門人,自己不想要的,更不該加罪在別人身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將來一旦台電通過連署成為公投議題,金門人應本著道德良知,拒絕出席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