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酉潭 教授|圖:編輯部
親共港媒《大公報》於1月6日用全版面刊登〈獨心叵測/記協無視法紀 煽「獨」撐暴〉報導,批判香港記者協會、香港外國記者協會(The 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 Hong Kong,簡稱FCC),以及已停止運作的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舉辦的「人權新聞獎」,去年將獎項頒給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叡人。吳叡人獲獎的這篇〈致一場未完的革命〉刊載於臺灣媒體《報導者》,《大公報》找來兩名法律專家指出,此文是一篇「毒文」,鼓吹「港獨」、煽動暴力的言論,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港區國安法或港版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或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吳叡人也因此成為第一個被點名觸法的臺灣學者。
對此,臺灣的院(中研院)、府(陸委會)、黨(民進黨)一致表達支持吳叡人的立場。中研院首先發表聲明指出,對於香港媒體指稱吳叡人的言論違反香港國安法,院方表示無法認同,並呼籲全體學界人士共同維護民主政治基本人權。中研院表示,院內秉持學術獨立及自主,堅信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並捍衛中研院研究人員的言論自由,支持研究人員為促進普世價值而努力。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邱垂正則表示,港版國安法是與自由民主對立的惡法,稱吳叡人「是一位具有前瞻視野、歷史縱深的傑出學者,對於公民社會具有高度的人道關懷,是普世價值的捍衛者與實踐者,也非常關心香港的民主、自由。」臺灣與世界主要的民主國家一樣,遵從並捍衛學術言論自由。他並表示,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臺灣也不是香港,「港版國安惡法完全無法適用在民主法治的臺灣社會,更遑論延伸於我國人」,臺灣社會極度不認同親共港媒的囂張言論,政府予以嚴正譴責。而民進黨也重申,堅定與中研院,和所有捍衛學術自由的學者站在一起,支持學術自由與言論、出版等自由,並呼籲港府及特定媒體停止一切對香港人民與全球關心香港的人士的打壓。
關於這個議題,筆者擬從自決與自由兩種權利的角度來加以分析。
- 爭取自決權
通篇細讀〈致一場未完的革命〉一文可以發現,吳叡人是以一個學者的身分在論證香港在英國統治之下已經擁有相當高的自治地位。「在英國統治下,香港可以跟其他國家簽條約,可以參加國際組織,有自己的國際通訊碼,有自己的護照,還可以在很多國家派商務代表。在很多面向看,香港幾乎可以說是一個準國家。」[1]但作為一個共同體,香港人還缺一個東西:他們自己的自我決定權;以及一個元素,就是參政權。「參政權如果被賦予的話,香港人就會產生自我意識,成為真正的sovereign people(編註:擁有主權的人民),真正的nation(編註:國家)了。北京就是怕這種東西,所以一直阻撓。」
的確,依據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份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同的第一條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因此,中國在加入聯合國以前,香港還是在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非自治領土)的名單上,本應擁有自決權,可以經由公投獨立或是託管獨立等過程,取得獨立的地位。但中國進聯合國後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把香港從這個名單拿掉。
再者,吳叡人更指出:1950年代中英建交後,周恩來恐嚇英國人說,若讓香港人有參政權,就要打香港。為什麼?香港人一旦有參政權,就一定會獨立了,要是港人拿到參政權,就不會想要再被北京管了。而香港原本對中國還是期待,期待中共對一國兩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的承諾,尤其是雙普選的承諾,結果沒有想到中國對普選的理解跟你完全不一樣,中國的普選是控制型的選舉。[2]
從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香港人在英國統治之下一直擁有法治保障的自由、人權與自治。然而在九七回歸以後,在中共極權專制透過基本法管制之下,香港人為了落實一國兩制的精神,不斷地衝撞體制,要求雙普選,實現真正民主卻得到適得其反結果的原因。縱然2019年連續有一百萬、二百萬人的和平上街遊行抗議反送中條例運動,依舊無法撼動中共鐵腕統治的決心。中共進而藉著COVID-19(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的大流行,西方自由世界無暇他顧之際,頒布港版國安法,完全窒息了香港人自由與民主的空間。現在竟然還要施展其長臂管轄權,對於臺灣人擁有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加以干涉。
- 捍衛100%言論自由
嚴格說來,自決權屬於積極自由的層面,但自由民主國家的每個人都還有更重要的基本的權利,那就是消極自由權,也就是免於(freedom from)不當管制或約束的自由。在這方面,自由主義代言人,十九世紀英國維多利亞盛世時期最著名的思想家約翰·彌勒(John Mill)的觀點相當值得參考,尤其是他主張思想與言論自由絕對保障。在其名著《自由論》(On Liberty)中,他先指出,對於出版自由是防止腐敗或專制政府的一種保障的看法,應該視為理所當然而不需要為它再作任何辯護。接著他說出全人類也沒有權利壓制一人異見的名言,他說:「如果全人類除去一個人只有一種意見,而那一個人另有相反的意見,前者的不應禁止後者發表其意見,也和後者在權力能及時不應禁止前者發表其意見一樣。」因為「我們從不能確定我們所要壓制的那種意見是錯誤的;如果我們能夠確定,壓制它也仍舊是一種罪惡。」事實上,他的主要立論基礎就在於人類易犯錯誤(fallibility)的概念。他指出,所有限制言論自由的觀點,都是建立在一種「不會犯錯」(infallibility)的假設上面。彌勒還特別舉出具體例子說明,當時犯下處死蘇格拉底與耶穌之錯誤的那些人在各方面都不是壞人。無論政府、國家或一般人都可能會犯錯誤,而「人類做為一個知識的或精神的動物,能夠受到尊敬的一種品質,就是他的錯誤是可以矯正的。他能利用討論和經驗,矯正他的過失。」且「不管那種言論如何真實,如果不經過充分、反覆和大膽的討論,它就會被視為一種死的教條。」最後,彌勒總結指出,人類應該自由形成意見和毫無保留地發表意見,因為「人類並不是不會犯錯;他們的真理大都是半真理(half-truths)。」而「除非對相反的意見有過最充分與最自由的比較,意見的一致並不可取;且在人類能比現在更認識真理的全貌以前,意見的分歧也不是一件壞事,而是一件好事。」[3]
上述大段引用彌勒捍衛100%言論自由的主張,突顯的乃是香港在被中共用港版國安法壓制之下的荒謬與不堪。縱然吳叡人是在論述香港人從自決、自治到獨立的所謂時代革命訴求,也依然是言論自由應該保障的範圍。何況吳叡人獲獎的文章是在2019年底接受訪問,新書在2020年2月出版,港版國安法則是2020年6月30日通過,如今以香港國安法指控他,擺明了就是「法溯及既往」。[4]而在中國共產黨長期一黨專制統治之下,國家等於政府也等於政黨,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罪」豈不等於不服從共產黨領導者皆是犯罪?更何況香港要將司法的長臂管轄權運用到臺灣學者的身上,真的是孰可忍孰不可忍!難怪臺灣駐德國代表謝志偉才會喊出「我們都是吳叡人。」[5]
[1] https://www.twreporter.org/a/hong-kong-extradition-law-to-the-unfinished-revolution
[2] https://www.twreporter.org/a/hong-kong-extradition-law-to-the-unfinished-revolution
[3] Mill, John Stuart,“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XVIII (1977) , ed. John M. Robson. ( Toronto :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pp.228-60.
[4]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5237
[5]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799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