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南部地區某國中擔任體育老師的男子,代理班導師時與13歲女國中生發生不倫戀,2020年涉嫌利用清晨上課前與午休時間,在校內音控室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台南地方法院依3項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另判男師需賠女學生及其父母共156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男師在國中擔任體育老師,並代理女學生班上導師,與13歲女學生頻繁相處下,竟日久生情發展出師生畸戀。男師明知女學生未成年,性觀念尚未成熟,竟先後於2020年10月30日中午、同年11月初某日清晨6時多、同年11月20日清晨6時多,3度在該校內場館音控室,誘引女學生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
這起不倫戀係因女學生的母親發現,女兒拿的不是父母提供的手機,詢問女兒並查看手機,赫然發現女兒與男師對話內容,此事才曝光,家長通報校方與警方追查,才揭發男師誘淫女學生的驚人內幕。
法官痛批被告已30餘歲,身為人師且有妻室,竟與年少女學生交往,不僅逾越師生倫理,且為滿足色慾,竟大膽利用上課前與午休時間在校園內與女學生性交,行為惡性不輕,更對女學生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犯後雖坦承犯行,有積極面對罪責的誠意,但未與女學生及其家長達成和解,彌補傷害,依3項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各判刑3年1月,合併應執行3年6月。
此外,女學生與其父母也向該男師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審酌後判男師須賠償80萬元給女學生,並各賠38萬元給女學生的父母,合計156萬元,本案刑事部分已上訴二審,民事部分還可上訴。
據悉,此案在發生後1個月內,管轄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已完成案子通報與調查,並通告全國各縣市教育單位,將該名男師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再進用教職。
該男師則於案發後離開教職,轉至民間公司上班。而女學生部分,家長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已讓女兒轉換學習環境,由社工持續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