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陳母因疼愛兒子,且為百年後之財產預作規劃,但又怕財產移轉子女名下,子女因而不孝影響晚年生活,故與兒子約定將自己名下一棟房屋及基地持分移轉給兒子,但過戶後所有權狀正本由陳母保管,且約定兒子出租該房屋應全數將房租交給陳母自由使用。
惟陳母於移轉不動產給兒子後,兒子態度丕變經常頂撞陳母,且多有不孝及忤逆之行為,並拒絕將其贈與房屋出租之租金,交給陳母,陳母幾經催討均未獲兒子回應,為保障權益陳母欲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調閱資料始發現,兒子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欲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而擅自向地政機關謊報所有權狀遺失,重新申請補發所有權狀,致使陳母所持有之所有權狀正本被註銷,陳母在法律上可如何主張?
王永森律師答:
一、民事部分
(一)贈與,是當事人雙方相互約定,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經受贈人同意接受之契約。所謂無償就是無任何對價,即受贈人單純自贈與人接收財物,不必負擔任何相對給付之義務。
又贈與雖然為無償,但可約定受贈人應負一定之負擔﹙非贈與之對價關係﹚,如果贈與人已經將贈與物給付給受贈人,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應負之負擔,此時贈與人可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若撤銷贈與,則贈與人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參民法第406、412、419條﹚。
本件案例陳母與兒子間約定贈與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後,所有權狀交由陳母保管,且房屋出租之租金應交給陳母自由使用,兩人間已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兒子負有容忍陳母保管所有權狀正本及將房屋出租之租金交給陳母使用之負擔。兒子並未依約定將房屋出租所收取之租金交給陳母,陳母在民事訴訟上有兩種選擇,一是可訴請法院請求兒子將房租全數交給陳母;二是訴請法院撤銷贈與關係,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房屋。
(二)另,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其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可以對受贈人主張撤銷贈與。又所謂侵害行為必須是對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不包括對財產侵害在內﹙參《民法》第416條﹚。
依本案例所述,陳母贈與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後,兒子對陳母有不孝及忤逆行為,要看行為的程度是否已達到《刑法》有明文規定處罰之違法行為而定。如案例中兒子之頂撞、忤逆或不孝行為,若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構成傷害等《刑法》有明文處罰之程度,則陳母亦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主張撤銷贈與,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房屋。
二、刑事部份
《刑法》第214條有明文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依案例所述,在陳母準備訴訟中發現兒子擅自向地政機關謊報其所持有之所有權狀正本遺失,重新申請新所有權狀,而兒子明知所有權狀正本係交由陳母保管,竟向地政機關人員謊報遺失,此種行為顯然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致使不知情之地政機關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核其所填寫之申請書、切結書等文件後,註銷陳母所持有之所有權狀正本,並補發新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給兒子,並將兒子所謊報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異動索引等簿冊公文書,足以生損害陳母及地政機關對不動產所有權狀發給之管理及正確性,顯應負偽造文書罪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責任,陳母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訴請檢察官偵辦。
三、綜上
陳母在民事上可訴請兒子交付房屋出租之租金,或撤銷贈與,再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房屋;在刑事上可訴請檢察官偵辦兒子偽造文書之罪嫌以為懲罰。但依一般倫常,母親大部份不會讓兒子坐牢,故要看陳母與兒子關係惡化到何種程度,也要看兒子事後有無悔改,有無理會陳母之請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