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酒駕經警方攔查,酒測值達1.05,宜蘭地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張軒豪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張軒豪是於113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飲用酒類,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傍晚5時45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之後於同日晚間8時48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
張軒豪在偵查及地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法官考量張軒豪之前因肇事逃逸獲判緩刑,在警詢中否認,但於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在審理中如實承認飲酒時、地之態度、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審判職務公務員多年,因本案目前已遭司法院停職而受有相當之不利益、尚需扶養就學中子女,自身前因肝臟移植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張軒豪的辯護律師為其爭取緩刑,法官則認為,酒後「開車」是一件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都很危險的事,喝了酒就不能開車,這是政府宣導多年,大家都引以為戒的事,被告身為職司審判之司法人員,對於酒後避免開車,而以合法、安全的交通方式返家或外出,理應擁有比一般人有更高合法作為之期待可能性,之前肇事案件中,張自身駕駛行為雖無過失,但其無過失肇事後逃逸之行為,修法後仍予以處罰,僅增加得減輕及免刑之效果,是被告前所犯之肇事逃逸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並未除罪化。
法官認為,張軒豪獲得前案緩刑之寬典後,又再犯本案,歉難認被告本案酒醉駕車之處罰,存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況,因此不予緩刑。
檢察官及張軒豪都就刑度部分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檢察官及被告 上訴意旨所執各事由,均經原審審酌,並無漏未審酌以致量刑過輕或過重之情 形。合議庭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尚屬妥適。
至於張軒豪請求宣告緩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審酌被告前有另案肇逃案件獲緩刑宣告,且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知悉酒駕犯對於公眾及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非輕,竟仍酒後駕駛汽車上路,且犯後於警詢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之信賴,因認本件不宜宣告緩刑,原審未為緩刑宣告,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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