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100萬交保 辦公室主任羈押禁見

陳怡君100萬交保 辦公室主任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檢舉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達300多萬元的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被士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士林地院今(13)日下午開庭審理後,認無無羈押之必要性,裁定以100萬元交保;陳怡君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則羈押禁見。

士院裁定指出,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可能性存在。

法院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本案被告涉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性,尤其被告張惠霖業經本案羈押禁見,相關證人亦經檢察官訊畢,有相關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相關的證據以獲得相當保全,故本院認倘被告能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 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應無羈押之必要性。

此外,為了確保本案偵查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 款規定,禁止被告於本案偵查終結前,與本案之共犯、證人為任何接觸,如有違背上開諭知事項或無法於今日晚間9點前覓保完成,則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至於張惠霖部分,法院裁定指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存在。

法院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除羈押外,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本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應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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