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院裁定 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掛電子腳環

新北院裁定 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掛電子腳環
新北院裁定 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掛電子腳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引發震撼檢警「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新北地院今(8)日裁定,以5000萬元交保,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郭哲敏的小弟張旭昇也以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可抗告。

新北院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綜合考量郭哲敏、張旭昇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等情,併參酌法益侵害程度及保全執行,及本案審理之進度後,認其2人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因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合議庭指出,考量郭哲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    重,且郭哲敏涉案不法獲利甚高,參以郭哲敏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哲敏有相當資產;張旭昇案發後亦有長期逃亡之事實,是認其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再衡以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之情事。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及權衡對其2人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之影響尚輕,對其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亦甚微等情,認有於對其2人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同時,併命其等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郭哲敏曾於4月25日被新北地院裁定以5000萬元交保,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檢方抗告成功,高院裁定發回更裁;新北院5月7日重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郭哲敏提起抗告,經高院駁回,羈押禁見迄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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