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更一審大逆轉 球館老闆改判6月

新屋保齡球館更一審大逆轉 球館老闆改判6月
新屋保齡球館更一審大逆轉 球館老闆改判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6名消防隊員殉職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球館負責人劉得斌被依違反消防法、過失致死等罪嫌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今(13)日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6名消防員救災過程中不幸罹難,不可歸責於劉得斌,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改判徒刑6月、如易科罰以每2000元折算1天。檢方可上訴。

桃園市新屋區中興北路101號的「新屋保齡球館」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火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派出84人搶救;2時52分,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因發生閃燃,突然燒塌,造成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杰、張桂彰等6名消防隊員殉職。

桃園地院審認,球館負責人劉得斌疏未注意定期實質檢修電源線及消防設備,而釀成火災,致被害人蔡長融等6人死亡,依消防法第35條之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

劉得斌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認為,如果原來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於消防員救火時有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專業人員決策的行為,這時候,消防員救火卻不幸罹難,無論救火過程有無自身執行職務上的疏失或錯誤,原來的行為人都必須對消防員死亡的結果負責,而無「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之適用。

但若原行為人並無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專業人員決策之行為,不管是消防員救火有疏失,或現場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皆應適用「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對於消防員之死,不能讓原行為人負過失致死之責。

合議庭認定,劉得斌於救災階段,既然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可責行為,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誤(這應該在消防的專業領域內進行嚴肅檢討),都不能就6名消防員罹難的結果,令被告劉得斌負起檢察官所指業務過失致死或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之責。因此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改判徒刑6月、如易科罰以每2000元折算1天。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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