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更裁 保證金再加700萬

鄭文燦更裁 保證金再加700萬
鄭文燦更裁 保證金再加700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成功,桃院今(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經4個小時庭訊後,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也就是保證金增加700萬元;檢察官當庭抗告。

桃院7月6日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的理由是,鄭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鄭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已羈押禁見的廖某的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

此外,在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否認犯案,但是依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不過,同案的3名廖姓被告及1名侯姓被告均已羈押禁見,另名楊姓被告因年事已高交保,並經法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

不過,經檢察官抗告後,高院合議庭卻認為,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此外,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 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

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裁定發回桃園地院。

不過,桃園重裁後,仍諭命具保1200萬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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