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源花生醬負責人炒股 判刑1年定讞

福源花生醬負責人炒股 判刑1年定讞
福源花生醬負責人炒股 判刑1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知名的「福源花生醬」第二代負責人曾廷海被控以相對成交的方式炒作麗正電子股票,新竹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其徒刑3年4月,高院則以曾某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且實際操縱股價犯行,經計算結果為虧損31萬1789元,實際上無犯罪所得,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減輕其刑,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曾某判刑1年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曾廷海自103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3月24日止,共54個交易日,在其經營位於新竹市的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內,以市內電話撥打電話給不知情的證券商營業員委託下單,利用其本身及實際持有掌控之不知情親友在證券商所開立的8個證券交易帳戶,對麗正公司股票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500多筆,共計相對成交4萬8499仟股,佔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7萬1266仟股的28.32%,其中於103年12月27日等42個交易日的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市場總成交量之5%以上,以造成麗正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加入買賣該股票。

新竹地院依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將曾某處有期徒刑3年4月,曾某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為,曾某在偵查中自白本案操縱股價犯行,經計算結果為虧損31萬1789元,實際上無犯罪所得,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高院審理認為,曾某對於證券交易秩序造成之損害亦非重大,且結算結果虧損31萬1789元,無犯罪所得,加計稅費成本支出276萬8121元,總計虧損307萬9910元,又在犯後坦認客觀事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法重情輕之情,又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改依證交法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審認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曾廷海及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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