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86歲陳郭姓阿嬤,左眼失明,右眼白內障,自己生活已經很辛苦,7名兒女當中有3人罹癌、2人眼盲,生活相當不容易。2004年,阿嬤的小兒子想買車做筆小生意,貸款買了54萬的轎車,阿嬤幫小兒子作保,後來兒子腦癌住院,車貸只繳了4期,錢還不出來,車子自然也被車商拖走,阿嬤以為就此了事,沒想到14年竟遭求償258萬元。
2018年4月法院上門貼封條查扣房子,阿嬤驚覺大事不妙,車商主張車子抵扣後尚欠24萬元,24萬再加每日千分之2違約金234萬,總共欠258萬元。經過法扶協會幫阿嬤打官司,主張本金利息請求權時效為2年,早已逾期,至於違約金請求權時效為15年,雖然還沒超過,但法院認為千分之二過高。最後判決違約金酌減為萬分之一,算一算只需要付11萬多元。
這一個撲朔迷離的案情,怎麼做了保,欠款24萬竟然要償還258萬,在本案中,本金利息請求權時效為何是2年?什麼又是合理的違約金?本期《獨家報導》,為讀者請到理得法律事務所王永森律師,為大家詳細解說。
社長張淯:
這則新聞會看起來就有很大的問題,本金跟利息請求權時效記述不對,借款本金請求權時效為15年,利息為5年,但該則新聞本金跟利息2個請求權時效都記述為2年。報導內容在這個地方並沒有詳細敘述,之後就會誤導讀者的方向,整個偏向錯誤。請問這個案子中,到底隱藏了什麼樣的訊息?
王永森律師:
這篇報導有些不足的地方是,這位阿嬤最後只需要付違約金11萬,原因為何?報導並沒有完整呈現事件原貌。一般規定在本金的部分,14年多還不超過債權時效15年,但是利息超過5年的部分會因時效完成才失去請求權。另外,貸款人只有還4期,每一期要繳納多少,債務還剩多少?報導都沒有揭露。
社長張淯:
請問一般貸款,本金利息的請求權是多少年?應該是先繳利息,後繳本金。那這種狀況下如果已逾期,超過請求期限,是真的可以不用還嗎?
王永森律師:
一般規定本金請求權是15年,利息則是5年。貸款還錢,債權人一定會先讓債務人抵利息,如果本金超過15年沒有還,然後債權人也沒有向債務人請求,也沒有去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個時效會一直進行,如果本金超過15年沒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清償。
社長張淯:
如果沒有繼續請求,就可以不用還?那如果是債權人的話,在怎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延長追訴權?
王永森律師:
債權人沒有繼續請求,債務人確實可以不用還。如果債權人在未滿15年就向債務人請求,就不會超過時效,請求權就會延長。請求的動作可能是口頭的,但這點就無法證明;又或是寫存證信函,這是請求催告,請求後必須在6個月內跟法院提起訴訟,這個請求動作,時效才會中斷。
到法院去提訴訟的方式有好幾種,你可以用支付命令,借款有開本票的話,可以用本票裁定的方式,再來就是直接起訴提出請求返還借款的方式。債權人若是採取比較簡單的方式,都是用本票裁定或是用支付命令。收到法院通知就表示債權人已進入法院程序要債務人還錢。一般如果想要解決,債務人在收到存證信函就該想辦法去處理。
社長張淯:
新聞裡面有個「連帶保證人」的問題,連帶保證人要負擔全部債權嗎?違約金範圍可以包括契約全部債權嗎?
王永森律師:
要看雙方約定,但是一般實務上來講,債權人一定要讓連帶保證人負擔全部債權,法律規定保證人要負擔本金、利息跟違約金。從以前到現在都一樣,銀行違約金都定得很高。
社長張淯:
新聞提到,法官在裁判中表示違約金「酌減為萬分之一」那是為什麼?窮人都可以跟法官請求調降違約金?
王永森律師:
「酌減」屬於法官職權,法律規定,法官在審判案子的時候,如果債務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就可以看每個案子的狀況,看看是否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那這個案子法官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所以減為萬分之一。不過這個案子因為持續了14年了,違約金才會這麼多。如果債務人經濟狀況很糟糕,法官會評估。但法官也不是單純看債務人窮就要酌減。假如這個案子的本來就是萬分之一,法官就可能不會減少。
社長張淯:
如過契約中利息太高,在法庭上法官也會酌減嗎?
王永森律師:
利息的問題,它沒有過高的問題,利息只要在法定20%以內都算合法,這不在法官酌減的職權範圍裏面喔。法官可以減的就是違約金而已。
社長張淯:
如果貸款發現自己得了重病,或是出了意外無法償還,那用什麼方式可以自保?
王永森律師:
這是很無奈的事,如果這樣就趕快跟債權人談。商量怎麼還錢,因為本金也不可能不還。若是換個角度想,假設你是債權人,也怕債務不能清償,害怕連本金都拿不回來。
社長張淯:
案件中這台車買54萬,看來似乎是二手車,車行賣二手車,債權出問題再拖回去,還跟阿嬤請求這麼高的金額,合理嗎?
王永森律師:
因為車子使用過會有折舊,不是原來的價錢,拖回去的本金可能扣一點點而已,而且加上分期付款,利息。所以出現兩個問題,拖回去折抵多少本金?付了多少利息?剩下的當然就要請求,本金利息按照原來的約定一起請求,多少錢要看契約雙方的約定。求償到驚人的2百多萬,可能利息、違約金高加上已滾了14年,所以才會衍生出這個新聞。
社長張淯:
請問案件中,那為什麼說違約金跟本金利息的時效不一樣,難道是有隱情?
王永森律師:
這個新聞並沒有說清楚,違約金請求時效沒有特別規定幾年,在沒有規定的話就是15年。再來依報導案情內容看這可能是「附條件買賣」,附條件買賣的規定是分期付款還沒付完的時候,車子的所有權還是在債權人,也就是所有權在賣車子的人手上。附條件買賣雖然一樣是分期付款,唯一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分期付款的錢還沒繳完的時候,車子的所有權還是賣方的,沒有過戶。所以新聞報導,法官才會認定分期給付的價金是商品的代價,這樣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
解釋「附條件買賣」,第一,分期付款的錢還沒付清,所有權是原來商品主人的,如果分期付款沒有附條件買賣,車子就過戶給買方。差別點在於,車主(賣方)可以去把車拖回去,因為車子是他的。如果買方把車子故意毀損,或是放在其他地方藏起來,會負刑事責任。但相對的請求權時效變為只有2年,利息請求權跟隨本金時效走,變成2年不是5年。所以該新聞判斷起來應該是附條件買賣。
社長張淯:
如果遇到過高違約金,又發現自己經濟能力還不起,要怎麼談才能讓對方降低違約金?
王永森律師:
債權人不太可能會讓步,去借款一定有簽一些像是本票什麼的,唯一能夠跟他談的就是因為我身上沒有錢,但是我願意想辦法清償,請求違約金要怎麼減少,利息要不要減少,看是否讓你分幾次還或是一次付清。要不然債權人如果去走法律程序,採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也沒有財產,只有拿到一張紙「債權憑證」,這樣債權人也沒有拿回欠款,如果債務人有誠意,債權人才可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