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汽水禁用「富含維生素C」字眼廣告促銷 食藥署祭罰最重4百萬

新制!汽水禁用「富含維生素C」字眼廣告促銷   食藥署祭罰最重4百萬
新制!汽水禁用「富含維生素C」字眼廣告促銷   食藥署祭罰最重4百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市售不少「汽水」為了消弭不夠健康的負面印象,常會額外潻加各類營養素,並在廣告上特別強調,食藥署決定出手管理了!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其中就針對含糖碳酸飲料全面下禁令,禁止業者再使用「高維生素C」、「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即日起違者依標示不實最高可重罰新台幣400萬元。

食藥署今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最主要變革就是開放業者在「本質相符」之下,可以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食藥署過往僅開放業者可以標示或宣稱8種營養素含量,但此次修正是全面開放,只要產品內含有特定營養素,就可以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同時,多少才叫含量高?食藥署也增訂了「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依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每人每日攝取量建議值計算,要達到30%,才可以宣稱「高、多、富含」。

林金富舉例,例如固體產品如果要宣稱「高維生素D」,則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此次修正也進一步對含糖碳酸飲料下禁令,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規定含糖碳酸飲料雖可以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強調,這是因為國際趨勢都不鼓勵飲用汽水,因此含糖碳酸飲料不能再使用本產品含「高維生素C」、「富含維生素C」等字眼來廣告促銷,以避免民眾產生誤解,喝下過多糖份。這一點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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