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7天連假明(8)日起登場,桃園市勞動局提醒,2月9日除夕、10日至12日初一至初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該等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有關今(113)年春節連假出勤,如事業單位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資給付之規定,勞動局說明,2月8日及10日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9日、12日至14日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11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為因應今年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7天春節連假,可依「8周彈性工時」規定,如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2月17日休息日與8日工作日調整互換;另10日大年初一與11日大年初二適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3日及14日。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原文:過年上班薪水怎麼算?桃園勞動局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