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投開票所 受刑人聲請憲法審查及假處分均駁回

監獄設投開票所 受刑人聲請憲法審查及假處分均駁回
監獄設投開票所 受刑人聲請憲法審查及假處分均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案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聲請在台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其行使前開選舉投票權,經最高行政法院11月間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監所將不設投開票所,他又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5)日以「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憲法審查不受理,假處分駁回。

林姓受刑人主張,中選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其為年滿20歲國民,現於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108年12月遷入北監,無其他遭剝奪選舉投票權之情形,為總統、立委選舉之選舉權人,但是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

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相對人中選會、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舉行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相對人中選會及桃委會卻函覆「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某認於該選舉之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北高行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裁准林姓受刑人的聲請,桃園市選委會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最高行並罕見的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

林姓受刑人認確定終局裁定解釋與適用法律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權,且對基本權重要事項應審酌而未審酌,牴觸憲法;另以確定終局裁定將造成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爰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1月29日收受本件聲請案後,評議決定於同年12月8日召開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關係機關桃委會、中選會及法務部到庭,就本案受理與否及是否准為暫時處分陳述意見。經斟酌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之陳述內容,公告裁定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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