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車酒駕撞死空少 富商聲請非國民法官程序被駁回

豪車酒駕撞死空少 富商聲請非國民法官程序被駁回
豪車酒駕撞死空少 富商聲請非國民法官程序被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多次酒駕前科,去年再度酒駕撞死穿越馬路的新加坡籍空少的知名富商向詠強,經台北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起訴,並以國民法官程序審理,向某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院審合議庭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沒有不行國參為適當的情形,今(27)日駁回聲請。

向詠強聲請不行民國法官審判的理由是,本案遭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包括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並設定被告是開保時捷的富商、飲酒後立即駕車、酒駕撞死外籍空少等負面標籤,勢必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有預斷、偏見、污染的情事,難期被告可受公平審判。

合議庭審酌認為,從被告提出的本案報導中,可見相關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的內容,也有從中性、貼近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導;況且,為確保選出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從選任程序乃至其後的審理階段,都設有相關制度確保能適時排除有偏頗之虞而不適任的國民法官。從而,本院無法僅因本案在偵查階段及起訴時受媒體大幅報導,即認定有事實足認行國參有難期公正之虞。

向某還主張,他已經認罪,僅剩量刑輕重爭議,無彰顯國參價值的重要意義。合議庭則認為,酒後駕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量刑輕重為廣大國民所關心之事,自屬具有量刑意義的案件;況且就量刑的區間及被告得否宣告緩刑,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仍有歧見,可見本案量刑仍有相當爭執,案情事實爭點與一般國民生活中駕車、乘車、行走於馬路等參與交通經驗習習相關,國民法官不會難以理解,所以,被告雖然已認罪,仍沒有不行國參為適當的情事。

同時,向某認為已經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全數和解金,被害人家屬已原諒被告,並於和解協議書中表明同意本案不行國參。不過,合議庭認為,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在和解過程中,告訴人多次提及仍希望被告受到應得刑責,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我國法院適用國參程序做成一審判決已不在少數,媒體對於此類案型行國參程序的關注程度應不致讓告訴人受有沉重心理負擔,故本案無法認為有其他事實足認行國參顯不適當。所以向某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檢方起訴向詠強指出,去年11月1日下午向男先喝了半瓶紅酒,到他經營的舒療店按摩,晚上開著保時捷休旅車回新北市新店區住所,晚上8時52分,向男開車行經北市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遇上新加坡籍美國聯空航空空少違規闖越馬路,當時向男的車速已超過該路段的50公里限速,不幸撞上該名空少。造成空少因車禍造成第5節頸椎骨折、左側血、氣胸,造成神經出血性休克不治。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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