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紛爭看過來!ADR平台「免打官司」又省錢

獨家報導文:張則君|圖:翻攝自ADR平台網站|責任編輯:陽勁邦

人與人之間的糾葛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愈見五花八門,只要不順心如意就要提告,動輒訴諸法律。李永然律師建議,切勿為了「爭一口氣」而堅持告到底,使自己陷入「訴訟」的泥淖無法脫身,善用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才是化解糾紛的根本之道。

百貨公司或遊樂場遊玩,任由孩子跑來跑去,結果孩子不小心跌倒撞破頭了,過失在誰也很清楚,但家長第一時間就會要求百貨公司或遊樂場賠償,原因是管理維護不夠、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等,所以「求償有理」。

還有很多人在網路購物時,發現網路業者標錯價錢,本來賣一萬元的,錯標成只要一百元,於是網友們爭相告知,瘋狂下單。像這種一望便知的錯誤,《民法》其實有規定「錯誤」意思表示得撤銷,但還是有很多網友堅持賣家就是必須以標錯的價格出貨,甚至不惜提告。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執業近四十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律師都會提醒大家,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但現在的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是否獲得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我們做為執業律師,經常被問到這樣可不可以告、那樣可不可以告?事實上,很多糾紛根本不需要提告。」

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短時間化解糾紛

當人與人之間的糾葛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愈見五花八門,解決民事紛爭的方法就更顯得重要。

雖然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利用「訴訟方式」解決,但畢竟司法資源有限,打官司從撰寫書狀到出庭、聘請律師、調查證據、傳證人、言詞辯論等,整個程序既繁複又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若能夠經由「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ADR),在短時間內解決民事紛爭,才是最佳之策。

李永然表示,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在現行制度包括「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

「和解」是指有糾紛之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合意終止紛爭,分為「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

「調解」是指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爭議事項,從中調停排解,使當事人合意終止紛爭,以避免訴訟。主要著眼在事件類型若具非訟性、無訟爭性、專業性及費用相當性時,調解較富有彈性且可使當事人雙方充分溝通協調,更能有效解決紛爭。

「仲裁」是指關於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人憑其特殊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作基礎,判斷當事人間權利或法律關係,以終止紛爭。最重要的是,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現今司法界、學界都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ADR,以減輕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ADR具有以下七大優點,包括:(1)迅速性:程序自由化,且有當事人參與,得以及時達到定分止爭效果;(2)經濟性:程序簡單化,節省當事人勞費;(3)隱密性:就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4)和諧性:維持當事人間之和諧關係;(5)多樣性:可針對不同爭議類型,選擇不同專業ADR機構;(6)自主性:自主協商程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結果;(7)便利性:可就近選擇辦理,不若訴訟程序,須限定管轄法院辦理。

訴訟 排解民事紛爭的最後一途

當以上「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都無法讓雙方取得共識時,透過法院的訴訟就是最後的一條路,李永然表示,面對訴訟,若經濟條件許可,委請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較理想的選擇;若無力延聘律師,而又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則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若經濟無力負擔又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條件者,就必須自己充分閱讀相關法律書籍,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識」,面對訴訟過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社會愈進步,人與人之間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就更加無可避免,當面臨糾紛發生時,切勿為了「爭一口氣」,而堅持告到底,然後又陷入「訴訟」的泥淖之中以致無法脫身。平心靜氣地尋求解決之道,徵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儘速化解糾紛,不要讓紛爭影響美好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