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士收買路財 藉管理挖路索賄二審判刑2年10月

養路士收買路財 藉管理挖路索賄二審判刑2年10月
養路士收買路財 藉管理挖路索賄二審判刑2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利用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不怕官、只怕管」的機會,向有挖路需求的欣桃天然氣公司索賄,6年來索賄金額達125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林某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處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林上訴二審,高院審酌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林的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指控林志順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轄管道路路證申請窗口、審核;103年到110年間,欣桃天然氣公司因施作瓦斯管線埋設工程需大量申請路證,林志順見有利可圖,105年起向欣桃稱將中壢段路證申請等交由他代辦,可如期取得路證,並以此索要每次3500元的「勞務費」,收賄125萬餘元。

新北地院審理,林志順利用承辦中壢工務段施工許可等業務機會,長期代理欣桃製作文件申請路證,又自我審核後核發,藉此獲取不法利益,破壞人民對於申請路證處理的信任,審酌林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加上林志順自陳目前仍在養路處任職,月收3萬8千元、經濟小康,須扶養母親,依貪污治罪條例處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林上訴二審,主張應適用刑法「堪予憫恕」之情形,減輕其刑,同時,其代業者申請路證,並未造成損害,僅是為貼補家用才犯案,原審量刑過重。

高院合議審理認為,林某為牟自己不法利益,明知任職養路士,負責受理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施工許可證業務,竟多次代辦欣桃天然氣公司的路證申請,獲取現金達新台幣120萬2500 元及債權8萬500元,對於國家公務員的忠誠義務破壞甚鉅,客觀上並未見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

林某在本案之犯罪情節,與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等犯後態度,均足於法定刑範圍為適當之量刑,並無情輕法重,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之情形,沒有刑法減刑的適用餘地。

至於林某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合議庭認為,核原審未逾越法定刑範圍行使刑罰裁量權,也沒有顯然失當情形,且相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於適用同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後,為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足認原審所量處之刑屬低度刑,並無過重可言。

林某的犯行破壞公務員對於公職之忠誠義務,損害國家利益甚鉅,其辯稱犯罪未生損害云云,顯非可採。原判決並無量刑過重。因此駁回林某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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