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美容法律停看聽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 (天成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美剛從大學畢業,為了達成當空姐的願望,即聽從朋友阿花的建議,在豪美團購網上購買美容療程,據該團購網介紹,美容療程可以讓人改頭換面,並增加被錄取的機會,小美不疑有他,即訂購了蘋果脈衝光、微波拉皮及微晶瓷填充注射等療程,更以十期零利率的方式,與團購網合作的銀行業者貸款,總共借了二十萬元。問:醫學美容廣告是否合法?分期付款美容療程是否可行?

盧天成律師答:

現代醫學美容日新月異,產品推陳出新,行銷模式也非常多元,產生很多適法性爭議。

所謂的脈衝光,是指以光能的方式改善痘疤、細紋、黑斑、毛孔等各種問題,它的治療時間短,只要短短的午休時間就能搞定,做完沒有傷口,簡單做個保濕、補個妝就能回去上班。微波拉皮的原理,就是利用微電波深入真皮層,讓治療部位的溫度升高,達到刺激膠原蛋白增生的效果,膠原蛋白一旦變多,皮膚就會更緊實,皺紋也會慢慢變淺,甚至是不見,達到緊實肌膚的效果!微晶瓷是一種生物軟陶瓷,它看起來像是一顆非常小的珍珠,把微晶瓷植入皮下,它會刺激膠原蛋白增生,本身還會形成一副骨架,讓長出來的膠原蛋白攀附,變成穩固的結構,所以它的優點除了天然無副作用,本身也不易移位,是絕佳的填充雕塑材質!

醫學美容廣告是否合法?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2013年1月間,針對團購業者刊登醫學美容廣告表示,十四間刊登的團購業者中,有一間業者累積罰鍰已超過兩百萬元,近期也將發動大規模查緝行動,若違法行為屬實,將會罰五萬到二十五萬的罰鍰。為何衛生局會採取這麼大的動作呢?近年來醫學美容產業蓬勃發展,受到民眾熱烈的關注,而其中關於團購業者刊登醫學美容廣告也引發爭議,對此,台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應該要注意該醫學美容廣告是否合法、有無誇大、有無依《醫療法》規定登載內容,以免花錢卻得不到應有的醫療服務品質。

隨著醫學美容的興起,許多醫美診所刊登不實的廣告,成為社會注目問題。依《醫療法》第81條第1項各款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者為限;此外,依同法第86條各款規定,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或藉採訪或報導方式進行醫療廣告。日前全國醫療行政及醫療法規研討會已將醫學美容業務列為重點查核項目,並決議醫學美容基於醫療業務屬性,不應過度商業化,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針對醫學美容違規醫療廣告主動加強查處,並針對轄內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醫療機構持續督導及查核作業。為了整頓醫療廣告之亂象,衛生署請知名整形外科教授採取三大措施,包含有評鑑認證、回收學分、取締廣告等項目,並且將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負責認證,通過認證的診所才能掛上標章。以目前醫學美容服務糾紛主要原因論之,包括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執業人員資格未充分揭露等問題,為確保民眾權益,《醫療法》第84條至87條已針對醫療廣告作規範;同法第61條第1項也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也就是不可以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式禮品,或是宣傳優惠付款等方式招攬病人。如果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醫學美容服務為醫療業務的一部分,應由醫師或醫事人員於醫師的指導下執行;且醫療機構應於其機構內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另有關醫療業務的定義,參照行政院衛生署83年11月28日衛署醫字第83068006號函,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有機會可以為非特定人的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未來,將研議訂定醫美管理規範,規劃醫事人員從事醫美資格及取得繼續教育學分等事宜,也會對於醫美醫師自訂進修學分、教育訓練,用以進行監督評估,醫美醫師至少要有整形外科和皮膚科的訓練,以兼顧醫療品質與民眾權益。參照《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第11款、第23款規定,醫師專科分科包含有皮膚科、整形外科;而對於專科醫師的訓練,依照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進行;並且依照同辦法第八條規定,專科醫師的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不過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

分期付款美容療程是否可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9月對於民眾為了支付整形費用而與銀行業者貸款表示,醫療機構不能以宣導優惠付款方式招攬病人。民眾做醫美診療,診所為了招攬生意,以提供信貸或讓消費者先消費再還錢的方式吸引顧客的話,就會為違反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所示,醫療機構禁止以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不當方法招攬客人,違反者將依照《醫療法》第103條規定罰鍰。

金管會並表示,消費者在借貸時應當評估自身財務能力,如此一來在還款時不會負擔太重而不能如期繳款,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23370號函之主旨,可知一般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二十二倍,因此銀行在核發信用卡及辦理貸款時皆應當注意消費者是否會超出限制的額度,藉此保障銀行及消費者的權益。銀行亦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決定,此乃《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所明定,因此醫療機構找銀行合作宣導優惠貸款方案時,銀行應當發揮內部控制機能,對於政府所禁止的其他非關金融規範亦不去違反才是,否則違反者將有可能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因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而處以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就本案論之

醫學美容廣告是否合法?應以該廣告是否有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故其內容僅能以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者為限;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或藉採訪或報導方式進行醫療廣告。又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所示,醫療機構禁止以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不當方法招攬客人,故分期付款美容療程亦屬違法,違反者將有罰鍰之風險,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