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三讀 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

(觀傳媒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其中將認定用砲權責修正為海巡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有關器械賠償,則回歸國賠機制。修正案除了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使海巡人員得據以合法行使公權力,無後顧之憂,充分展現守護藍色國土的決心。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之工作成效。她也特別感謝行政院長官的大力支持,以及立法院老同事不分黨派對海巡的全力相挺。

1月31日上任首日,管碧玲即視察海巡署,並承諾要努力改善海巡同仁之工具環境、執法環境及待遇環境,以保障海巡同仁的安全。在她帶領及同仁共同努力下,積極與行政院、立法院充分溝通,上任不到100天就交出首張法制成績單,完成「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讓海洋執法者得合法行使公權力而無後顧之憂,充分展現守護藍色國土的決心。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自92年公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海委會108年啟動修法作業,對於器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經參酌海巡實務需要及111年10月19日公布修正之「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討修正,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今由立法院審竣。

管碧玲強調,這次修法有5項重大變革:

一、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器械,以符合勤務實際需要。

二、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海巡人員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明確用砲認定權責:明定得使用砲之重大犯罪態樣,並將認定用砲權責修正為海巡署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四、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五、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針對海巡人員違反器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適用國家賠償機制,由國家負責海巡人員執勤責任;另刪除現行之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定額機制,以保障民眾權益。(圖/海巡署艦隊分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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