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外頭有私生子,怎麼辦?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 律師

人沒錢,女人沒「安全感」;男人有錢,女人有「危機感」。想戀愛成功,「要突破」;想婚姻幸福,「要看破」。

 

問題:

小美與大華結婚五年,小美發現大華在外面金屋藏嬌,生下一個私生子,忍無可忍之下,小美決定離婚,她該如何是好?

盧天成律師答:

依據內政部統計數字,我國100年全年離婚對數計57,077對,平均每天就有156對夫妻「一拍兩散」;這樣的結果導致單親家庭愈來愈多,可見,離婚已是生活之中,不得不面對之家庭問題。

離婚方式有兩種,若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消其婚姻關係者,稱為兩願離婚;如果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消其婚姻者,為裁判離婚。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勸合不勸離」,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77、578條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並得停止訴訟程序,即希望夫妻雙方能和平協議、自行解決其婚姻問題,故法官或家事調解委員均力勸雙方繼續維持婚姻,或雙方合意兩願離婚,以避免意氣用事型之離婚,並保護小孩之權益及其感受。

兩願離婚是雙方同意彼此離婚條件,和平協議解消其婚姻關係。故兩願離婚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離婚的能力,雙方自行以離婚證書之書面方式為之,並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親自在場見聞雙方離婚之合意,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簽名不限於作成協議書時即刻為之,事後補簽亦可,具備了上面幾項條件,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可。

關於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主要分成兩大類,一是法律明文之例示規定,另一是概括規定。

常見法院判決離婚之例示規定事由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外遇、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如身體上暴力毆打、精神上言詞侮辱等不可忍受之痛苦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如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無故不負擔扶養義務、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等)、不治之惡疾(以結婚後發生之疾病為限,如痲瘋病、花柳病等)、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惟須於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主張。

關於判決離婚之概括規定,即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蓋徒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對子女、社會或夫妻個人,均有不良影響,實有離婚之必要,故由法院判斷其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授權法院於個案中裁量而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示公平。

本案中,小美發現大華在外金屋藏嬌,生下一個私生子,即發生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法定離婚事由,小美只要有足夠之證據證明大華有通姦之情事發生,即可於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法院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犯罪偵查期間,雙方若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者,告訴人得撤回通姦告訴;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者,必須於六個月內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請求之法定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