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必知的眉眉角角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明對小王有新台幣300萬元的債權,日前小王在一件事上,幫小明一個大忙,小明為了感謝小王,乃向小王表示:「你原先欠我的300萬債權就不用還了。」這會涉及「贈與稅」的繳納嗎?

我國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法對於「贈與」規定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要課徵「贈與稅」。

稅務人員眼中視同贈與的6大情況

所謂「贈與」乃指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所生效力的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其中「財產」乃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對於「贈與」要有前述認識外,還要注意「視同贈與」的規定,如果民眾彼此間財產的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即「視同贈與」,也要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不在此限。
  6.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

本案說明

就本案例而言,小王原對小明有300萬元的債務,小明對小王免除該債務,即屬上述1.所稱的「視同贈與」情形,依法要課徵贈與稅。然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有「免稅額」的規定,即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貳佰貳拾萬元免稅額。
所以,小明須就「300萬-220萬=80萬元」的「贈與淨額」,依10%的稅率,繳納「贈與稅」,即「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