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汽車未禮讓行人加重處罰 3月31日開始施行

(觀傳媒台南報導)【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責,自112年3月31日施行,非號誌化路口停讓之裁罰,亦於此次一併修正。

台南市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行人安全及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兩部分。提高行人安全部分,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故提高相關違規裁罰金額。

若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3,600元處罰(機車維持1,200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機車維持2,400元)。

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6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則由現行處罰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

王銘德籲請汽機車駕駛人禮讓行人,並落實遵守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以避免交通事故,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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