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使國有土地能永續發展並增加稅收,以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提供民間使用,但隨著房地產價格飆漲與打房政策實施,讓取得地上權者,直呼吃不消,爭議案件也不斷累積。究竟要如何處理,才能達到多贏的局面?
近來因政府打房政策,加上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影響,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取得地上權的業者和地上權住宅的買受人,對於沈重的賦稅,紛紛表示難以承受,有些甚至想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導致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案件不斷增加中。
打房後遺症 爭議頻起惹民怨
為使國有土地能永續發展並增加稅收,在民國101年1月修正的《國有財產法》第53條即規定:500坪以上的國有土地一律禁止標售。改以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提供民間使用,為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的首要選擇。
在政府開始推動地上權的觀念後,透過招標取得地上權的案例逐漸增加;而這些取得地上權者,有些是在建築房屋後,出售給自住的房屋買受人,這就是所謂的「地上權住宅」;有些則是取得地上權後,在土地上建造商業設施,進行商業使用。
「地上權住宅」在房地產景氣好時,曾風光一時,但隨著房地產價格飆漲,買不起房成為民怨首位,政府也開始著手進行打房政策,修正不動產相關稅制,使得購買「地上權住宅」的買受人,在地租負擔方面大感吃不消。而做為商業使用的業者,也因承擔不了過高的稅賦,想要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因而導致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案件不斷累積。
用仲裁解決爭議 省時又省力
面對地上權爭議案件,究竟在法律方面有何處理辦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的李永然律師表示:對於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當然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但和政府機關打官司,曠日費時,不論是對業者或地上權住宅的所有權人都是一件麻煩的事,政府機關也感到十分困擾。
於是在民國106年5月16日,主管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特別邀請數個仲裁協會及學者專家舉辦「得否提付仲裁」的座談會。
「此類爭議因為是屬於『依法得和解』者,故依我國《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訂立『仲裁協議』,即可由雙方所同意的方式組成『仲裁庭』,進而由仲裁庭審理判斷。」李永然針對是否可以仲裁做了詳細的解說。
那麼,是利用仲裁比較好?還是訴訟較為有利?李永然認為,由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爭議案件,這類爭議具有「專業性」,而且涉及的當事人往往都希望爭議能快速獲得解決,此正巧可運用仲裁的優點,即「和諧」、「保密」、「經濟」、「具執行力」、「專家判斷」、「快速」。「所以,我認為以『仲裁』方式解決,更優於透過法院的冗長訴訟程序。」李永然表示。
因此,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的爭議,因具有「仲裁性」,可以於當事人雙方成立「仲裁協議」後,將爭議由雙方所同意之「仲裁庭」組成之方式,組成「仲裁庭」後,而為審理判斷。
李永然認為,此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便民,考慮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此類爭議,相當值得肯定,未來若能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招標的合約內,主動訂入「仲裁條款」,則又將是更進一步的作法。
此外,除了本文提到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爭議外,其他不動產所涉及的權利也極為複雜,例如: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
近來,由於不動產市場景氣不佳,各式糾紛層出不窮,一般常見引起紛爭的原因大致包含:合建、共有、買賣、仲介、租賃、損鄰、信託、公有土地地上權之地租的調整等,而解決不動產爭議的方法,除了訴訟之外,調處、調解及仲裁都是可以用以解決不動產紛爭的方式,但「仲裁」具有時間較節省、較具專業、較能保密、費用較省等優點,用來處理價值高、高專業性及高複雜性的不動產爭議案件更有效率,值得民眾在面臨不動產爭議案件時多加參考及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