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111年6月9日凌晨,台南歸仁區發生槍擊命案,釀1死1重傷,台南地方法院今(15)日依殺人罪判處吳豐雄有期徒刑13年;綽號「瘋狗彬」的張旭彬有期徒刑4年6月,江信寬、游建勳均無罪。本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旭彬、江信寬於111年6月8日23時許,與洪啟文發生口角爭執;6月9日凌晨3時42分至4時2分間,張嫌、吳嫌與洪男相互傳送訊息,邀約談判。因洪男於訊息中表明其車上有槍枝,張嫌與吳嫌共同基於持有槍枝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吳嫌取出黑色背包,內裝有槍枝及子彈,並由不知情之江男駕車搭載吳嫌、游男前往歸仁區中山路之小北百貨前。同日凌晨4時37分許,洪男持具有殺傷力之奧地利GLOCK廠19型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子彈到場。
吳嫌自副駕駛座車窗見洪男手上持槍,即取槍下車走向該車,然未舉槍瞄準洪男,嗣雙方一言不合,洪男先持槍擊中吳嫌腹部,吳嫌避免遭洪男繼續開槍射擊,為防衛現時之不法侵害,以超越正當防衛之必要程度,持槍以連發方式朝洪男接續射擊。
▲洪姓死者妻子在法醫相驗時,泣訴要求真相。
(圖/記者陳聖璋攝)
洪男友人旋駕車搭載他離去,惟吳嫌仍以連發方式朝洪男之方向接續擊發共40槍,過程中更換1次彈匣,致洪男身中多槍,送醫急救,仍因左肱骨及肋骨骨折,氣管及右肺破裂大量血胸,於同日清晨5時40分許死亡。
吳豐雄犯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張旭彬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依共同被告所證及證人(開車搭載洪男之友人)證述之案發經過,參酌小北百貨監視器畫面,可知吳嫌雖見洪男手上有槍,惟取出槍時,僅以右手提槍且槍口朝下,當時未穿防彈衣,且無任何遮蔽物可供掩護下朝洪男走去,足見吳嫌當時打算先與洪男談判,係洪男先持槍朝吳嫌射擊並射中其腹部,吳嫌始持槍反擊。
吳嫌當時處於可能遭洪男繼續開槍射擊之危險中,基於防衛目的,持槍對洪男擊發,應屬正當防衛,惟防衛過當。吳嫌持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以連發方式朝洪啟文射擊共40槍,具有殺人之故意。
法官審酌吳嫌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子彈,對不特定民眾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嚴重威脅;及考量吳嫌、張嫌與洪男之關係、案發動機、犯罪情節,吳嫌為防衛目的,持槍以連發方式對洪男射擊40槍,剝奪洪男之生命,造成洪男家屬難以弭平之傷痛,所生之損害重大且不可回復,所為已屬過當。
且吳嫌公然在歸仁圓環持槍連續擊發,流彈波及周遭郵局設施,造成民眾人心惶惶,影響社會治安至鉅,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吳嫌、張嫌之犯後態度,吳嫌迄未與洪男家屬達成和解或給予任何賠償,及其等素行狀況、學歷、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吳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