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鬼神不係一人,能誠信者,則享其祀」,「誠者,純也,眞實無僞」。準此,「真實無妄、忠實不欺」,除是頂天立定的為人之道,更應是曹興誠的尊翁,對其修身處事的根本期許。
就連日來,攸關曹興誠究竟誠信與否的社會議論,主分為「口頭捐贈」,以及確實係曾以「外國人」身份,違反《選罷法》規定,干預台灣選舉。
在「捐贈」的爭議方面,筆者在拙文《曹興誠千萬不可「黑白來」!》裡,已做探析。現謹就曹興誠是否確曾以「外國人」身份,違反《選罷法》規定,干預台灣選舉一節,進行事證研判。
按依《選罷法》第56條之明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四、邀請外國人民……為(選罷法)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至於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則包括:「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衡酌以上規定,「新加坡人」曹興誠,自不得接受任何人(包括候選人),以及政黨的邀請,從事《選罷法》第四十五條明文禁止的各款行為。至於,某位已遭罷免的前議員,為了維護曹興誠而主張:「雙重國籍可以助選」,則是屬「愛曹,適足以害曹」而不自知。畢竟,新加坡係一嚴禁人民,持具「雙重國籍」的國家。
按依新加坡《國籍法》之規定:新加坡政府堅不容許雙重國籍,要求新加坡公民,必須使用新加坡護照「進出」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認定:新加坡是一個年輕與脆弱的國家,無從承擔其國民同時對其他國家效忠。新加坡政府認為,雙重國籍勢必會引發國家的應對危機。甚且,若持具雙重國籍的人民,「在富貴時享福,危難時離開」,則新加坡不具有雙重國籍的公民,或將因此心生不滿。
結言之,曹興誠遭控以「外國人」身份,違法助選的事件,依《選罷法》,其實不單只是曹興誠個人的誠信與忠貞問題,事實也與邀請曹興誠的候選人、政黨有關。(圖/翻攝自曹興誠八不居士)
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前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