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剛由×大醫學院實習完畢,想要投入目前最夯的醫學美容行業,學長提醒他,醫學美容雖然報酬高,但是醫療糾紛的機率也很高,建議他要多投保一些責任保險,大成不太清楚,問:
一、醫療糾紛賠償責任有哪些
1、關於侵權責任:民法規定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小心致病人受損害,病人可因健康權、生命權受侵害,或精神上的損失而向該醫師請求民事賠償金與精神慰撫金。
民法亦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醫院負選任監督的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醫療糾紛的病人大多會向醫療機構的醫院要求連帶支付鉅額賠償金,至於醫院是否要向受僱醫師求償,則為醫院內部作業問題。
2、關於契約責任:因為病人醫療契約是與醫療院所在掛號時即已完成訂定,故民法第二二七條不完全給付的契約不履行責任,其賠償義務是由契約當事人之醫院全部負擔。
二、什麼是醫師責任保險
醫師薪資高、社會地位也高,然而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不管在精神或實質上都是沉重的負擔。產險業已開發「醫師責任保險」保單,醫師可透過保險來分攤醫療賠償責任的風險。
責任保險是意外保險的一種,多係承保被保險人之過失侵權行為所致第三人之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又稱為「第三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可分為「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專門職業責任保險」兩大類,前者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綜合責任保險等;後者有醫師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等。
醫師責任保險是指醫師於執行醫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所以,醫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是領有醫師證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或服務執照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獨立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診所之醫師或實習之醫科學生。醫師投保「醫師責任保險」保單後,若是在保險期間內,或是在保險期間前、但在保單載明的追溯日之內,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造成病人傷亡而發生醫療糾紛,依法需負擔醫療賠償責任、而受病人初次賠償請求,在保險期間內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為何要投保醫師責任保險
據之前統計,國內的醫療賠償金額每年高達八億元,也就是說,為了解決醫療糾紛,全國醫師平均每人每年必須負擔約兩萬元的賠償金。醫療過程衍生的糾紛頻傳,受害病患及家屬要的,除了醫師的道歉以外,當然也包括實質的金錢賠償。對於醫師而言,數十萬、數百萬元的賠償金或許還在可以負擔的範圍內,但近幾年法院判決醫療過失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已經可以看到賠償金額高達二、三千萬元的判決,顯示醫師因業務過失必須承擔的責任已更加沈重。
發生醫療糾紛時,保險公司之專業理賠人員、醫療顧問及律師均會協同醫師處理糾紛。在責任的認定上,保險公司委由醫療顧問及律師匯整相關資料,從法律的觀點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意見書,以為處理醫療糾紛的參考。由於被保險人自始即參與專業意見之凝聚,最後的專業意見結論必定融合被保險人自身的專業意見而不致與被保險人之利益相衝突。
關於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在學術上,以通常醫師之正當技術水準及注意義務為判斷標準,英美判例上,則稱「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為標準,判斷標準包括;(一)醫師水準與過失;(二)醫療水準與過失(三)醫療環境與過失;(四)醫師裁量與過失(五)法律規定與過失;(六)醫師嘗試與過失;(七)緊急性與過失的檢討。在這種前提下,醫療事故不在於對錯罪責的刑事問題,而是在於現實賠償補償的民事問題,所以採取最直接的保險制度方式來分散醫療事故的風險是肯定的。
醫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與醫師科別有很大的關係,保險費率共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保費最高可差到五倍。倘醫師有保險,除了對醫師是一個風險的分擔,對病人更是一個保障。然而並非所有的醫療糾紛均可申請理賠,一些醫療成效難以認知的醫療行為,例如人工流產手術、結紮、不孕症、或減肥等相關的治療手術,均不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之內。此外,若是因為醫師本身無法管控的風險,例如傳染性疾病,包含SARS與禽流感疾病所致者,亦不在承保範圍。而若是醫師本身的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所致,或是醫師已被撤銷醫師資格或受停業處分者,當然也不在保單承保範圍。大成想要投入目前最夯的醫學美容行業,的確需要多了解該產業的風險,利用責任保險之制度來分散風險,比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