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修正三讀 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

圖/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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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以周延租屋保障;同時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擴大租屋資訊揭露透明。

內政部說明,目前租屋市場的房東普遍為經常反覆出租住宅,其所訂定租賃契約屬於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所以租約如有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時,房客可逕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要求改善,房東不予改善時並有相關罰則,另遇有租約爭議時,也可向消保官申請調解

不過,遇有少數房東為首次出租住宅情形時,其所訂租賃契約,因非屬消費關係則無法依消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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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判斷其租約是否屬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為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周延租屋保障,所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

此外,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這次修法也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其租金等資訊並將對外提供查詢;同時,對於現行規定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予地方政府部分,也修正期程縮短為訂約後30日內提供,以利政府更能即時掌握分析租賃資訊,逐步推動租屋資訊透明化。

針對包租業者未依期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本次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地方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若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訂,如果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可由地方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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