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檢第三波提當選無效之訴 有不具資格、配偶涉賄及幽靈人口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 向來查賄最有力與成效最佳的嘉義地檢署為落實「公平選舉、杜絕不法」,繼日前提起二波8件8人當選無效之訴後,近日將再提起第三波5件5人當選無效之訴,其中包括當選人不具候選資格者、配偶等重要親人涉嫌賄選者及涉嫌幽靈人口等不法。

嘉義地檢署表示,預於近日提起之5件5人當選無效之訴,分別為新港鄉某選區何姓鄉代當選人之洪姓配偶,為求何某能夠順利當選,涉嫌於111年11月間,向選區選民現金買票案;經檢察官於同年12月19日以被告洪女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本案雖非候選人何某親自買票,而係透過重要親友洪女交付選民現金,實係被告何某共同參與、授意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亦屬共同賄選行為,故同時對被告何某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番路鄉某選區林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前於111年4月19日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嘉義地院於同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執行檢察官審查後,於同年8月3日審酌其曾於106年涉及駕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始以金錢賠償告訴人損害,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惟仍漠視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而再犯本件酒駕案件,認為易科罰金之執行方式,尚不足以矯正其惡性,遂諭知不准易科罰金,惟准其易服社會勞動,並核定其應履行之時數為366小時,履行期間自111年 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林某於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依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卻仍於同年8月29日至9月2日之候選人登記期間,違法登記參選番路鄉該選區鄉民代表,嗣經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公告當選,顯有違反選罷法之情事,乃於同年月22日對被告林某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布袋鎮某里莊姓里長當選人與其配偶郭某等人邀集友人、同事虛偽遷移戶籍至該選區,關鍵票數投票予莊某,妨礙選舉結果正確性案件,被告莊、郭共同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嫌,於同年月23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同時對被告莊某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布袋鎮某里張姓里長當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涉嫌於111年6、7月間,經由家戶拜訪向選區選民以燻茶鵝買票案;經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以被告張某涉及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縣某選區陳姓議員當選人之配偶蔡女(亦係新港鄉某選舉區鄉代候選人、未當選),為求陳某能於選舉中順利當選,涉嫌於111年10、11月間,向選區選民現金買票案;經檢察官於同年12月28日以被告蔡女等人涉及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且陳某另有透過鄰長林姓夫妻向選民現金買票案,及透過友人嚴某向選民現金買票案,均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又現今選戰動員投入人力、物力甚為龐大,候選人統籌選戰之進行,組織分層各司其職,上開案件雖非候選人陳某非親自買票,惟係透過重要親友蔡女、鄰長林某及友人嚴某交付選民現金,尋求選民投票予議員候選人陳某、鄉代候選人蔡女,實係被告陳某共同參與、授意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亦屬共同賄選行為,故同時對被告陳某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檢署強調,對於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絕不寬待。當選人對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除就賄選行為人提起違反選罷法、刑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積極維護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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