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察局表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78條文修正重點為:
一、電動自行車變更名稱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檢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罰。相關資訊可至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查詢(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行駛道路,沒入之。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偽(變)造或借用他車牌照;亦不得損毀、塗抹污損牌照。
五、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六、微型電動二輪車辦理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汽機車及慢車違規尚未結案之罰鍰。
七、未滿十四歲之人,禁止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
八、微型電動二輪車租賃業者應於租借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
九、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行為得依法逕行舉發。
▲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相關法規。
(圖/嘉義縣警察局提供)
縣警局指出,修法前原已施行之重要規定則繼續適用,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酒駕。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可附載乘客。
五、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必須配戴安全帽。
縣警局呼籲,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須遵守上述相關規定,勿任意改裝車輛規格或擅自調高行駛速度,警方將攔查取締並運用測速儀器加強測照執法,一旦發現時速超過27.5公里以上者,即視同變更電子控制裝置,將連同超速違規一併開罰;若發現車輛未經審驗合格,將依規定予以沒入。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樣式。
(圖/嘉義縣警察局提供)